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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四年物业管理费被判如数支付
发布时间:2013-11-05 09:42:58
本网讯(邓碧梅) 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本来不多,但一小区业主却拖欠四年的物业管理费不交,为了区区两千元而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业主王伟成如数支付物业管理费2234元。 2007年12月16日,原告宜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成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在万载某小区购买的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元收取,交纳时间为每季度的前5天。《协议》还约定对逾期交纳物业费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补交并从逾期之日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从2010年第二季度起就没有缴纳物业费用。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从2010年4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2234元并按照所欠本金的20%支付违约金。 被告则主张业主尚未享受服务就先支付费用,物业公司提前收取物业费不合理。而且其油烟机排烟不畅导致房子发霉而物业却一直未帮其解决,才拒绝缴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被告作为业主应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现被告拖欠不交,原告有权依协议约定收取。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虽然符合协议的约定,但考虑到被告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确系事出有因,该项请求遂不予支持。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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