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明知藏獒系偷来还收购 爱狗之人犯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10 09:22:30


    本网讯(彭洋 薛宝龙)  爱狗之人为贪图便宜,收购明知是偷来的藏獒。近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海涛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家住襄城县山头店乡小陈村的张海涛酷爱养狗,2012年8月13日早上,被告人张海涛在晨练时见邻村李斌(已判刑)开着一辆电动三轮车匆忙而过,车上还载着一个装有狗的笼子,张海涛一眼便认出笼子里的狗是条藏獒,于是叫住李斌问明情况,李斌见其十分喜欢,便将偷狗之事告知张海涛,并表示愿以500元的价格出卖,张海涛当即同意,将李斌带至家中进行交易,后案发。经鉴定,该条藏獒价值4000元。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涛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海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予以支持。张海涛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