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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身份证租车诈骗 男子被判入狱又判赔
发布时间:2013-11-06 10:56:23


    本网讯(覃兆华 覃玉莲)  一男子以假身份证租车并将车出售,后被判刑入狱,为此,车主及租赁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萌应赔偿原告梁盛、贵港市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9750元。

    原告贵港市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从事汽车租赁、二手车信息咨询的企业法人。2012年3月16日,被告到贵港市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借原告梁盛所有的丰田牌卡罗拉小车,以姓名为宋文的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和原告贵港市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书》。约定租赁期限为2012年3月16日14时至2012年3月17日14时止,约定租金为每天250元整,同时双方在合同的第四条第3项中明确约定:“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发现,除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四条第9项约定:“按合同规定还车……未经批准逾期退还,逾期租金按原标准的150%计收。”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车辆,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2年3月17日一天的租金250元及押金1000元。此后,被告未向原告返还车辆也未向原告支付租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以姓名为宋文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到贵港市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取了丰田牌小车后,进行销赃。2012年5月8日,被告因涉嫌诈骗罪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2年6月7日被逮捕。2012年9月27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作判决:一、被告人李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李萌退出的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应退赔给车主梁盛。丰田车经鉴定价值为88000元。被告案发后其家属代其赔偿20000元给原告梁盛。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李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与原告贵港市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车辆已经被被告销赃,已不存在,无法返还,被告就应按鉴定后车辆的价值赔偿原告车辆损失88000元;原告车辆被被告销赃后,造成了原告的租金损失,被告理应赔偿给原告,租金损失应参照双方合同约定,以每日租金250元,计至被告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止,共51天,租金损失为250元×51天=1275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赔偿款20000元,押金1000元,被告尚应支付7975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44125元的诉讼请求,因造成合同无效,原告也有过错,其在将车辆租赁给被告时,应严格审查被告的身份情况,是否与身份证一致,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对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的车辆被被告销赃后,被告已于2012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租金损失就应算到2012年5月8日止,为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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