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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赠儿房 女方反悔起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11-01 15:32:41


    本网讯(韦廷标)  黄思思与杨隆协议离婚时,将夫妻共有财产房屋一栋赠与儿子杨晓伟。离婚不到一年,黄思思反悔诉至法院,请求与前夫杨隆分割赠与其儿子的房产。11月1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黄思思的诉讼请求。

    黄思思与杨隆于2005年12月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晓伟。2012年10月18日,黄思思与杨隆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黄思思与杨隆自愿离婚;二、儿子杨晓伟由杨隆抚养至成年;三、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归黄思思所有,在县城江某小区的一栋肆层半楼房的产权归儿子杨晓伟所有;四、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离婚后,2013年8月23日,黄思思以婚生子杨晓伟不是婚姻纠纷当事人、且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对财产的处分行为不具备赠与成立的法律要件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前夫杨隆平均分割已赠与儿子杨晓伟的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思思与杨隆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儿子的约定,是夫妻离婚协议有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项内容,该赠与行为不同于单纯的民事赠与合同,系双方以离婚为目的而订立的,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现双方的夫妻关系因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而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得到履行,黄思思却对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儿子的约定条款进行反悔,其行为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不符合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黄思思以双方离婚时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儿子的处分行为不具备赠与成立的法律要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的诉请,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黄思思与杨隆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有关财产处理的协议,有双方签字认可,且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黄思思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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