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谢国淑) 广西资源一66岁的老汉,为做“老屋”(棺材)和修建房屋,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家杉树90多株。近日,广西资源资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龙斯佩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66岁的被告人龙斯佩,系广西资源县资源镇同禾村农民。2012年旧历7月份,被告人龙斯佩为做“老屋”(棺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唐超桂用油锯将自己位于段吉林、龙斯玉“马家凹”山场、蔡教亮“大路水”山场上借土养苗的30多株杉树砍伐,砍伐后由唐超桂用马将主杆料运至被告人龙斯佩家中用于做“老屋”(棺材)。2013年正月,被告人龙斯佩因修建房屋需要木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蔡明奇、段太明两人帮忙,将自己“虾蚂塘”李模凯山上借土养苗的61株杉树砍伐。经资源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被告人龙斯佩在“马家凹”、 “大路水”、 “虾蚂塘”的采伐迹地进行实地调查,三处山场共采伐杉树出材量12.706立方米,折立木蓄积量17.807立方米。经资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金额为54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斯佩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