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学才 洪平) 荔浦一男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其父的杂木进行滥伐,共砍伐林木90立方米。日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旺福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2011年的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旺福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其父位于荔浦县双江镇冲屯杨梅漕岭的杂木林进行砍伐,并将砍伐的部分杂木销赃到阳朔县。经荔浦县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及伐根调查,被砍伐的杂木林面积为1.25公顷,被砍伐的杂木蓄积量为90立方米。2012年2月3日,被告人陈旺福自动到荔浦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在荔浦县森林公安局对本案侦查期间,被告人陈旺福外出他乡打工。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陈旺福又自动到荔浦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在2011年的5月至12月期间滥伐林木的罪行。2012年12月9日,被告人陈旺福因涉嫌滥伐林木被荔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2月7日被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旺福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旺福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