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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妇砍伐遮阳林木被判一缓二并罚金
作者:刘亮 发布时间:2013-10-18 09:33:09
本网讯(刘亮) 乐业县一村妇了认为林木遮挡了阳光,影响其种植的八角树生长,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遮挡八角树生长的林木采伐,不料这一行为已触犯刑律。近日,乐业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被告人莫桂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元月份,被告人莫桂兰了为使种植在幼平乡上里村地名叫“水井湾”的八角树更好地生长,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遮挡八角树生长的林木采伐。经林业部门勘查,被砍伐林木原木材积为13.977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量22.965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桂兰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砍毁立木蓄积量22.96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莫桂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桂兰系初犯,又有悔罪表现,具备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刑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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