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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收受建房老板2.4万好处费 二人均受审
发布时间:2013-11-05 09:32:40
本网讯(黄美干) 广西南丹县一村支书在协助政府实施农村茅草树皮房改造期间,违法将部分改造户的建房工程交由村里一建房老板来做,并收受该老板给予的好处费24000元,二人最终行迹败露,被检察机关分别以受贿罪、行贿罪指控。10月31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朝安涉嫌受贿、被告人唐仲远涉嫌行贿一案。 被告人胡朝安在协助政府实施茅草树皮房改造期间,被告人唐仲远为能承包一些改造户的建房工程来做,联系胡朝安,提出他想承包改造户建房工程,如胡朝安能报得工程,并由唐仲远承包实施后,唐仲远将所得利润的一半作为好处费送给胡朝安。胡朝安同意后,就联系兰付英、罗桂华、王东元、覃忠礼等四农户,告诉四农户他本人可以安排茅草树皮房改造指标,但必须将房子交由唐仲远来承包建造。四农户均表示同意后,胡朝安负责将这四农户的建房工程交由唐仲远承包,唐仲远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替以上四户群众实施了茅草树皮房改造。上级下拨改造资金后,胡朝安将兰付英、王东元、覃忠礼的银行存折收上来交给唐仲远,唐仲远将这三人的存折里的改造资金每户30000元全部领取出来,并叫罗桂华持卡到银行领取30000元改造资金交给自己。唐仲远在获得120000元改造资金,扣除材料费、人工费等费用共计72000元后,获得利润48000元,唐仲远按照之前的约定分两次共计24000元好处费送给胡朝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朝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唐仲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构成行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南丹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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