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结了一起受贿案,被告人甘人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继续追缴被告人甘人杰违法所得人民币272400元,上缴国库。
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甘人杰利用担任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之便,在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资金、生猪良种补贴款、灾后恢复生产补助金、黄沙鳖养殖经费等政府惠农扶持项目资金的安排、拨款过程中,为钟大钱、吴江岗、漆工明、龚自大等四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要钟大钱等四人送的好处费共计455000元。另查明,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其他案件时掌握了甘人杰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吴江岗好处费的犯罪线索,对甘人杰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后,甘人杰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收受钟大钱、漆工明、龚自大好处费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甘人杰已向侦查机关退出赃款182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人杰在担任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相关政府惠农扶持项目资金的安排、拨款过程中,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45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人杰犯受贿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甘人杰受贿数额在十万以上,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内量刑。被告人甘人杰向吴江岗索要好处费,是索贿,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甘人杰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询问时,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其他犯罪事实,为如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甘人杰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出部分赃款人民币182600元,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甘人杰能积极退赃,如实坦白,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纳。继续追缴被告人甘人杰违法所得人民币272400元,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