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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贿赂案件翻供
作者:习文昭   发布时间:2013-01-31 15:00:30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转型发展,受利益驱动的影响,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手段不断翻新。行受贿人员从犯罪的构成要素方面着手,采用新的犯罪手段,企图模糊行受贿的行为,规避法律的硬性规定,加大了查处的难度。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司法机关的侦查手段有限,往往难以获取确凿的、足以定罪量刑的其他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就成为定案的关键。但是,相对于其他形式的证据而言,言词证据对主观认识的依赖程度比较高,因而该类证据的稳定性相对较低。同时,职务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较高,法律意识增强,以及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行受贿案件出现翻供的比例也就越来越高,并且可能出现在任何一个诉讼环节,往往使得案情更加复杂,甚至有可能导致案件的流产。如何鉴别和防范翻供安全的发生,给我们自侦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反贪工作实践,对翻供的原因及如何避免犯罪嫌疑人翻供略陈浅见。

    一、翻供原因

    翻供主要有主客观因素的存在,以主观原因居多。主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由于惧怕受到刑罚而翻供。一般情况下,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认为供述对自己有利时,才会认罪。与之相反,当犯罪嫌疑人认为供述对自己不利,基于惧怕或趋利避害的心理,犯罪嫌疑人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面进行翻供。近几年,由于惧怕受到刑罚而翻供的现象相对较多。本人最近办理了一起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开始阶段时,主动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可是一旦其发现可能要面临较重的刑罚时,精心编造了很多谎言,全盘否认之前的有罪供述。

   (二)由于悲观、绝望、自暴自弃而翻供。这类翻供通常表现在先是为争取坦白从宽而供述犯罪事实,供述后又产生悲观、绝望心理,自暴自弃,决意对抗。这类翻供,被告人往往说不出翻供的原因,带有明显的情绪化特征。

   (三)为逃避审查而蓄意进行翻供。趋利避害是人性的本能,所以,在犯罪被查处时,几乎都会出现这样一种翻供现象,而且有可能贯穿诉讼始终。其中,最难对付的是经过长期准备,有较强心里素质,本身学历素质又较高,反侦查能力强的犯罪嫌疑人,其在供述时就为以后翻供留下伏笔。有的犯罪嫌疑人一开始就作了假口供以转移视线;或只供有罪,而不供述具体情节和有关物证,使审讯陷入僵局。本人最近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犯罪嫌疑人在前期供述时,有证据证实的事实不承认,而没有发生的事实则乱说,真真假假,模模糊糊,蓄意扰乱正常的侦查工作。

   (四)自尊、后悔心理支配下的翻供。虽然我国存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但没有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后可获得或可预期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这类犯罪嫌疑人往往怕在公开开庭时,碍于家属、熟人在场,怕承认犯罪后难以见人,出于自尊心理导致翻供。

    此外还有受人教唆或与同案犯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后的翻供。此类翻供也比较常见,笔者不再赘述。

    翻供的客观原因,笔者认为实质上就是由于证据的获取方法上有瑕疵而导致的翻供。主要表现在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或采取指供、诱供、骗供等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违心的情况下作了有罪供述。对此类翻供应当引起重视,查明违法获取口供的事实,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

    二、防止翻供的对策

    口供是自侦案件成案的关键,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防止翻供情况发生。

    一是要做到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思想,并采用多种有效方式固定好言词证据。思想工作做得好,不仅可以促进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悔过自新,而且还可以使其真诚接受审判,认罪伏法。二是“人性化”办案。“人性化”办案既是现代司法的必然要求,又最能打动嫌疑人,使之真诚悔过,真心认罪。在办案中要充分尊重嫌疑人的人格,积极保护其合法的权益,满足其合理要求,关心其健康状况,促使犯罪嫌疑人被感化,使犯罪嫌疑人不仅从办案人员的态度和办案方式上找不到翻供的理由,而且从内心深处真正悔悟,认罪伏法。三是情感教育。通过情感教育,分析被告人走上犯罪的思想根源及主客观原因,改善被告人与办案人员的对立关系,使被告人对办案人员的信任度提高,感到失实翻供有愧于办案人员的教育、关怀,从而自觉地打消翻供念头。四是反复讯问巩固成果。首先,对于真实的、可靠地供述,通过反复讯问,包括讯问时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收集,固定证据,使被告人觉得已经供述过多次,没有充足的理由不能翻供。其次,对于失实的翻供,通过反复讯问可进一步发现翻供中失实、矛盾的内容,从而抓住矛盾予以揭露,加重被告人的心理压力,使其在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下打消翻供的念头。五是重视亲笔供词的作用。要求犯罪嫌疑人写下比较详尽的亲笔供词,审查中在被告人供述较为稳定的情况下,可提供条件让被告人在不同时间书写供词。通过多次书写亲笔供词,无形中增加了被告人翻供的难度,迫使其打消翻供的念头。同时,被告人亲笔书写的承认犯罪的供词,往往真实性较为可靠,没有充足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会被推翻。六是积极探索新思路。要探索新路子,主动出击,研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切入点,防止嫌疑人翻供。比如说查清赃款的去向、用途,预测嫌疑人可能从哪些方面翻供,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堵死嫌疑人可能会狡辩将赃款用于商务往来接待或交回公司单位小金库以及退还等翻供的退路。

   (作者单位: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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