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拼货销售证据不足 男子发货单签名为货款买单
发布时间:2013-11-05 11:08:37


    本网讯(蔡军如)  男子翟包明与外地商人朱伟口头约定拼货销售礼炮,但由翟包明在发货清单上签名,后朱伟以礼炮质量问题未向翟包明付款,厂家罗剑遂将在发货清单上签名的翟包明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翟包明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罗剑礼炮款41395元。

    2011年10月18日,被告翟包明在原告罗剑处购买财运礼炮,原告发货后出具了发货清单,清单上记录了四种财运礼炮的含量、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共计60569元,由被告翟包明及运货司机赖平平在发货清单上签了名并注明以上数量司机核对及对方收单为准。2011年10月22日,被告翟包明支付了货款54000元,尚欠6569元未付。2011年12月10日,被告翟包明再次在原告处购买财运礼炮,原告发货后再次出具了发货清单,清单上同样记录了四种财运礼炮的规格、含量、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共计34826元,再次由被告翟包明及运货司机赖平平在发货清单上签了名并注明实际数量与对方入库为准。被告翟包明未向原告支付该笔货款。至此,被告翟包明共欠原告货款41395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翟包明之间虽未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翟包明在原告处购买财运礼炮后,原告向被告翟包明出具了发货清单,清单上详细地记录了货物规格、含量、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具备合同的基本要件。被告翟包明在清单上签字确认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那么被告翟包明应当按照发货单上的金额支付货款。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翟包明支付所欠货款413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翟包明提出原告与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拼货销售关系,买方是朱伟,其提交的朱伟、赖平平调查笔录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翟包明提出其在原告发货清单上签名时清单上没有单价和总金额,不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无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