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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官的职业道德的塑造
作者:张巍   发布时间:2013-11-04 09:38:50


    在当今这个“诉讼大爆炸”的时期,法院要办理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多。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接触法院、法官的机会也越来越多,这使得法官的职业形象倍受关注。法官的德行不仅仅代表着他个人的社会形象,而且还关系到公众对法官职业、法律正义的认知和评价。基层法院直面农村基层,处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基层,处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最前沿,其职能的发挥直接关系着司法为民理念的贯彻执行,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长期和谐稳定的局面。大力培育和弘扬基层法官核心价值观,对提高法院队伍的素质,促进法院整体工作的提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基层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是法院亟待解决的,而且是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在此,笔者略抒己见。

    法官道德,亦即法官的职业道德,也称司法职业道德或司法良心,指的是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自身职责的活动中应该具备的道德,以及调整审判工作中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道德规范的总和。一般来说,法官道德的基本准则是:忠诚、廉洁、公正、文明。基层法官直面老百姓,他们的一言一行更能代表着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在基层百姓看来,基层法官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法官道德欠佳的种种表现的曝光使得法官这个职业处在风口浪尖上,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在社会转型、各种法律法规亟待臻善时期备受关注。

    一、基层法官的职业道德的现状

    (一)就法官素质而言,道德素质是基础,它与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法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其中不少集中体现在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问题上。例如贪图享受,特权思想严重,对群众“生、冷、横、硬”,执法不严,违法办案,不公正,司法道德水平低,“案结事了”的职业定位,缺失法治理念等等的道德素质缺失的病态表现。

    金华婺城区法院原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郭坚贪污、受贿一案,在浙江湖州市德清法院立案受审。据公诉机关浙江湖州市德清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坚在任婺城法院执行庭审判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因律师没有顺从他的意思,竟然叫法警用手铐把律师铐在法院篮球架子上暴晒四十分钟左右。

    以上二例反映出郭坚等人的所作所为已经跌破了起码的做人道德底线,但更谈不上他们作为国家干部和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了。作为国家的政法干部,他们自身的法律素质、道德水平应该高于普通百姓,而实际上却让人们大跌眼镜。可见,提高基层法官素质、加强基层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势在必行。

    (二)法官的基本作用就是查明事实,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裁判。它最大的特征是不需要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只是法律的执行者而已。法官对社会的基本伦理要求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种极端的样态产生了“上面投入案件事实,中间经过三段论推理,下面掉出判决结果”的自动售货机式法官。这种法治理念下的法官职业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水平止步不前。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强烈的呼唤法官职业道德的强化。

    (三)基层法官队伍知识水平参差不齐,不能完全适应法官职业化的特殊要求。基层法官的第一学历大多数是专科或高中学历,是进入法院工作后通过在职教育进修成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虽然经过多年的审判工作的摸索学习,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但我国每年都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涉及众多专门领域的新知识,这对基层法官的知识结构及思维方式的变化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法律不断更新,法官职业化脚步不断加快,使得现有基层法官队伍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而且基层法官经历单一,长期在同一或同类部门工作,使其思维形成固有审判模式,创新积极性不高。

    (四)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设计还存在许多缺陷,导致国家司法人员缺乏自主性,唯命是从;对法官职业道德的监督和处置制度的不健全,缺乏科学有效的法官道德评价与奖惩机制,不能形成对法官行之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机制。

    二、加强基层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的重大意义

    基层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对参与审判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通过加强基层法官职业化道德建设,可以使基层法官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积极倡导者和躬行实践者,进而在百姓中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所以,提高基层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内在要求,也是树立司法权威,捍卫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条件。加强基层法官的职业化道德建设,是从源头上推进法官廉洁自律的现实需要。因此,既要依靠法律和制度去规范,又要依靠思想道德去约束。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抑恶扬善。        

    三、加强基层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几点对策

    (一)进一步强化基层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在对基层法官做好审判业务培训的同时,更要注重加强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要培养基层法官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在各项审判工作中坚决贯彻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理念。要教育基层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其明确他们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培养基层法官高度的职业自律性,避免任何有损司法和法治形象或有可能产生这种后果的行为;要教育基层法官严于律己,慎微慎独,勇于解剖自己,达到自我完善。

    (二)法官应当是法律职业的行家里手,应当刻苦钻研法律法规和审判业务。法官担负的责任重大,可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因此,深入钻研法律业务依然是我国法官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法官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摒弃极端的“上面投入案件事实,中间经过三段论推理,下面掉出判决结果”的自动售货机式法官的样态。司法工作需要与人打交道,与社会打交道,因此,法官不仅应当熟知法律规范的规定,而且也应当明悉法律赖以运行的社会大环境。法官在行驶司法权的时候应把社会良知注入对法律的理解,用法律实现社会和谐和推动社会发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我们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如果仅仅机械地运用法律法规,忽视法律内在的原则和法律精神,忽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就难免会犯削足适履的低级错误。法律是有源之水,全面具体的理解和运用法律是新时期基层法官应不断努力的方向。

    (三)坚持司法独立,维护法律权威。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包括法官应当依法独立行驶司法权,即在行驶司法权的时候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法律程序以外的影响。建国初期,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权力机构还有相当大的影响,我国改革遵循着一条渐进道路,现实政治体制改革还有很多不尽人意之处,依法行驶司法权仍然会遇到很多障碍和阻力。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应运而生。它是我国人民和我党在经历了惨痛的历史教训后认识到的治理现代国家的治国理念。邓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的发言概括地说明了这一点,即“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法律制度。所以,作为维护法律权威的法官,应该有跳出这种法律怪圈而奋斗的职业信念和视野,应该有通过自身的日常工作而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自觉性,应该有勇于抵制、排除和反对各种非法干预司法独立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勇气和决心。

    (四)基层法官职业道德的监督和惩戒机制的建立是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没有机制的保障,任何好的设想和理想都无法贯彻和持续。以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和规范法官的价值观和行为制度,充分发挥奖惩激励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是保证基层法官队伍永葆蓬勃朝气和昂扬向上的不竭动力。所以,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人才录用标准。加大审判流程管理、公开审判、案件质量评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力度,实行奖惩并重的管理体制,大力培养复合型的基层法官人才。同时,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对查处的严重违法违纪、道德低下的人员,不护短、不避嫌、坚决处理,确保基层法官队伍形成正确的职业道德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总之,加强基层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作为基层法官,身上的责任重于一切。因此,要学会“以敬畏和谨慎之心对待权力”、“以感恩和回报之心对待社会”、“以崇敬和责人之心对待工作”、“以自知之明和严谨之心对待自我”、“以真诚和宽容之心对待他人”、“以平等和同情之心对待当事人”、“以诚恳和谦虚之心对待监督、批评”、“以豁达和坦然之心对待得失”、“以积极和阳光之心对待困难”的正确职业道德观,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微薄之力。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东宁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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