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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基层法官的职业风险与应对
作者:蒋艳玲 发布时间:2013-07-26 11:36:23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大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全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法院已成为社会各种矛盾的“显示屏”,同时,作为社会各种纷争最终裁决者的法官也处在社会各种纷争的焦点和矛盾漩涡之中,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群体正面临着越来越高的职业风险,“公正、威严”的法官,在媒体中与“弱势群体”组合在了一起。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捍卫者,法官职业风险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的问题,也是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的问题,因此职业风险不仅困扰着法官,更影响着司法权威。本文拟从法官职业风险的影响、成因等方面分析,最后提出应对策略。 一、法官职业风险的界定及其影响 法官职业风险就是法官在执业过程中具有一定频率并对法官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一切行为和环境的总和,从司法规律上讲,这种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法官职业风险高造成的影响:一是法官在职业高风险的重压下产生倦怠逃避和紧张焦虑心理;二是由于法官职业高风险的客观存在致使法律实施难以落实到位,法院难以吸引必不可少的专业人才,严重影响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1]。 二、法官职业高风险的成因 1、司法权运作的隶属性 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设置上按行政区域划分逐级设立,且各级法院的人事权主控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经费保障依赖于地方政府拨付,导致司法权的非独立性——即“司法权地方化”。基层法院人权与财权受控地方尤为严重,诸如经费保障、人事任免、职级评定、人才选拔与交流等都受到地方相关部门的制约,甚至基本上由地方党政部门全盘掌握,法院作为具体的用人部门却实际上没有充分的用人选择权。由于法官的免职、降职、辞退、处分事由规定不详,程序不明,实践中操作的随意性太大,使一些依法办案的法官由于没有按照各级领导意图办案而被调离审判岗位、调离法院的情况不时发生,法官的职业稳定极度缺乏保障。 2、案件当事人畸形涉诉信访 涉诉信访的主要目的是信访人对法院生效判决不满,要求改变一个业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涉诉信访人信访不信法逐渐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涉诉信访也向越级访、缠诉、缠访发展,使“司法问题信访化,信访成为司法的替代程序”[2]。一旦败诉甚至刚刚开庭,当事人就要去党政信访部门寻找力量以影响或改变法院的判决结果。法官一方面在面临权利干预与公正司法的抉择时备受精神压力,另一方面在面对情绪失控的信访人时又备受人身攻击。无论案件当事人上访结果如何,承办案件的法官总是处于矛盾的漩涡中心。 3、法官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不高 《法官法》颁布前,法官来源复杂,文化基础与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法官非专业化倾向严重,这样的法官群体在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案件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的形势下,其在工作中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知识层面的欠缺导致裁判案件的司法质量与效率偏低,成为当事人不满裁判结果时挑起矛盾的诱因,给自身的职业高风险埋下隐患。同时,这类法官在旧的“重实体、轻程序”传统影响下,对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不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他们不能自觉的用程序公正的标准评价、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承办案件过程中留下程序漏洞,给自己的职业无形中增加了技术上的风险,一旦办错案件便会成为公众猛烈抨击的对象。法官在面临纷繁复杂的案件时,裁判失误是难免的,由此办错案件便要受责问和追究,这是每一名法官无法躲避的风险。当前法官群体在职业道德方面尚有欠缺,在品行上做不到坚定不移,而当今社会时时处处充斥着诱惑,有的当事人独占资源优势,金钱权利关系无所不用,对法官来说,这无疑是可怕的诱惑和巨大的陷阱,稍有不慎,便沦为司法腐败的囚徒。法官一旦抵不住诱惑,便会造成司法不公,司法不公正是法官职业最危险的错误[3]。 4、法院内部处置机制欠缺 对于法官遭受当事人伤害时如何处理,缺乏相应的应急机制和处置措施。而法官本人面对胡搅蛮缠的当事人时,往往采取委曲求全的态度,再加上法院也希望“息事宁人”,不愿意把事情闹大,这些都助长了当事人采取违法行为的气焰。 5、法院自身硬件设施滞后,警力不足 随着近几年来的诉讼爆炸,警力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一般说来,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不配备值庭的法警,开庭过程中若发生辱骂、冲撞法官的问题时,一般缺少干警及时阻止,阅看笔录时,法官若遭受侵害更无人可助。即便当事人与法官发生争执或推搡,法官也往往无法提供证据。 6、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冲突,造成审判风险 当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冲突时法官只能依从规则,对一方的委屈视而不见,感而不觉。而这往往会造成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和对立,这种对立严重时会产生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危机,给法官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7、当事人期待与判决冲突 对于基层法官而言,面对的很大一部分当事人来自乡土社会,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对于一整套高度专业化的程序和术语当事人难以理解,更难用正确的方法维护自身权益,他们大多把希望寄托于法官的明察秋毫,而一旦审判结果与自身预期不一致则迁怒于法官[4]。于是,法官轻则被投诉、辱骂,重则被人身攻击甚至生命受到威胁。 三、应对法官职业高风险 1、改变司法权运作体制 改变目前我国法官受制于地方的任命方式,提高法官任命的等级,最高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名、国家主席任命,高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国家主席任命,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法官由高级法院提名、最高法院任命。在今后条件更加成熟后,实行统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名、国家主席任命的制度,使法官享有独立的不受非法干扰的司法空间[5]。 2、高薪养廉,保障法官个人权益。 我国法官的待遇与从事其他职业的公务员基本相同,甚至还不如一些部门利益较好的职业,繁重的工作和风险与其付出不成正比,一些意志不坚定的法官经不住种种诱惑会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私利。通过提高法官在社会中的政治地位和与经济地位,提高法官的待遇和个人保障,使法官真正享有职业荣誉感和优越感,自觉筑牢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的防线[6]。 3、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 对法官进行培训,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记法官的崇高使命,强化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强化抗风险能力。法官不仅要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熟悉法律规范,而且要在司法实践中积累司法经验,提高法官处理案件的掌控能力。 4、设立严格的安检措施,加强警力 法院应该把住“入门关”,安检措施不能变为摆设;另外补充法院警力,发挥法警的作用,最好能做到凡是法官和当事人接触的地方,都有法警陪同。 5、加强判后释明、案件回访工作 法官在裁决之后,确实要发挥能动司法的重要作用,大力畅通“裁决后对话”渠道,加强判决的说理性、判后释明以及案件的回访等工作,真正地实现案结事了,减少畸形的涉诉信访案件。 注释: [1]吴明《防范法官职业风险之我见》,载于焦作法院网 [2]赵贵龙《司法与信访:从冲突走向融合——涉诉信访机制的价值结构、制度缺失及改革路径》,载《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参考资料精编》第537页 [3]周元梅《法官职业风险探析》,载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4]《中国法官职业风险调查》,载于三晋都市报,2006年11月18日 [5]吴明《防范法官职业风险之我见》,载于焦作法院网 [6]邓共军《论执行法官的职业风险与防范》,载于永康市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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