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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工作与接纳民意的关系
作者:葛生磊 发布时间:2013-11-04 09:36:45
民意是社会民众的共同意愿和意志,是人民群众对社会公正的一种渴求,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公正、平等、互利的司法过程的追求。加强民意沟通是人权保障的重点。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为基层法院处理好司法与民意互动关系,践行司法民主指明了工作方向,提供了工作思路。 长期以来,在许多司法工作者的心中一直存在着一种误解,认为过分尊重民意势必影响司法的公正,扭曲法制精神,特别是近年来发生的彭宇案、药家鑫案,因媒体的报道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呼声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很多人片面认为这是民意作用左右了司法裁量。在社会主义中国我们的司法理念就是“司法为民”,因此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尊重民意,又不能让民意任意扭曲法治精神。在承认各自具有独立意义的基础上,引导民意通过正当路径适当地介入司法,从而探寻一条两者良性互动的和谐之路,意义重大。 (一)司法公正是取信于民的最佳手段。 常言道:“司法越不独立,就离人民越远”,如果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人们就越不相信司法,从而更倾向于通过其他渠道干预司法过程。司法的独立能维持司法公正形象,从而赢得民众的信任。司法活动自身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了司法必须独立。司法旨在追求真理实现公正,而非追求多数人的拥戴。因此,从司法专业化的角度而言,司法独立是对司法宗旨最好的承认和最基本保障。 (二)建章立制是司法与民意互动的重要保障。 民众的意见以及利益诉求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立法程序,将其变为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这是法治社会的根本。实践中,我们应该把立法的透明度程序化,让立法机关成为司法与民意之间的桥梁纽带。 (三)拓展民意疏通渠道是司法与民意互动的有效途径。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参与精神和责任意识越来越强。应对民意不该一味地堵,而是主动地去疏通、吸收与引导。例如通过新闻媒体来矫正错误的舆论导向,通过法律宣传和接受法律咨询,引导民众客观、理性地处理问题。设立专门民意监督机构,广泛收集民意,科学衡量司法是否公正。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与民意互动的重要桥梁。 民意要想在司法审判中获得承认、发挥作用,必须依托一定的形式和路径才能进入法律程序。由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陪审团的成员直接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他们参加审判活动是社会经验与司法经验的交流,是法理与情理的融合。我国目前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初衷是将民意引入司法,但运作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存在妨碍司法公正的可能。如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不明确,一些人民陪审员素质不高,无法胜任陪审工作;一些陪审员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因此,我们应该立足国情完善这一制度,让其民意制度化的初衷得以实现。 二、基层法院建立民意与司法互动的基本方法 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新时期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多元的民意沟通平台,充分了解社情民意 依托立案信访工作,搭建倾听群众呼声的桥梁。立案信访接待是法院与群众交流沟通的最前沿,以法院接待咨询平台为“点”,推行院领导轮流接访处访制度,确保涉诉群众向法院反映的问题一次性进入处理程序。该由法院处理的,院领导当即批转至相关庭室及时处理,应由其他单位处理的,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引导群众去相关单位解决。总之,不推诿、不拖延、不踢皮球,不让群众因同一诉求到法院走第二趟,不让群众走冤枉路、做无用功。以信访流程管理为“线”,建立健全涉诉信访案件登记、办理、督查、回复“一条龙”管理制度,使群众来信来访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着落,案案有回音。以信息渠道全方位公开为“面”,向全社会公布法院信访接待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与意见,并及时汇总,认真研判,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依托人民法庭,搭建了解基层社情的桥梁。积极开展法院各类走基层、走企业活动,在搞好现场咨询、现场释法、现场解惑的同时,了解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掌握基层矛盾纠纷的新动向、新特点。基层人民法院建立 “院长接待日”制度,及时接访处访,化解矛盾纠纷。人民法庭建立了村级联系点,建立诉讼信息员制度,便于及时掌握基层社情民意,为适时调整、正确部署基层审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依托案件审理,搭建掌握调解信息的桥梁。在调处案件时,注重广泛听取当地村委会、人民群众和当事人意见,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参与调解,尽最大努力寻找法、情、理之间最佳切入点和平衡点,促进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建立健全民意沟通机制,密切法院与群众关系 建立确保“司法公开”的长效机制。坚持做到依法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所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布;能够公开的审判与执行信息,一律通过法院网公开。推行司法审判工作“全方位”开放制度,做到庭审活动“全过程”观摩、执行活动“全过程”公开、重大决策“无保留”发布,以最大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赢得了群众的高度信赖,大幅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建立接受外部监督的长效机制。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法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定期走访、邀请旁听案件审理等方式,及时主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征求意见。并应根据代表、委员的建议、批评与意见,及时健全完善了相关工作措施。与次同时,加大人民陪审员工作力度,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和管理机制,加强调整、充实人民陪审员队伍,及时召开人民陪审员座谈会,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发挥来自群众、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优势,确保了法院工作建立在广泛的民意基础之上。 建立巡回就地办案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基层服务网络,进一步推进法官工作走出机关,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判,就地执行,妥善审理涉农纠纷。将司法活动的重心转向基层,不仅拓展了司法服务群众、服务民生的功能,而且强化了广大法官的司法为民理念,密切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东宁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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