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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司法工作机制 积极回应群众新关切
作者:陈宝军 发布时间:2012-08-07 10:55:05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同时也是矛盾多发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由其引发的矛盾层出不穷。从近几年基层法院受理的疑难案件来看,随着县域经济发展,伴随的工业园区建设、高速公路建设拆迁补偿纠纷,计划外小孩上户口起诉公安机关不作为等案件增多,此类案件具有关涉人员多、部门多、矛盾易激化等特点,法院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甚至激化矛盾,给法院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理清问题出现的原因是解决群众新诉求的前提 一是新类型纠纷关涉人员众多,矛盾尖锐。生存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直接关系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群众视土地为自己的生命。由于工业园区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占用了群众的土地,直接导致几个村的家庭收入减少,诉求的原因还在于有的群众不在本村生活没有分到土地补偿费,有的群众分到的土地补偿费较少,群体性上访、闹访,给政府、法院施加压力。 二是新类型纠纷涉及部门多,难以协调。新类型案件往往涉及县政府、财政、民政、建设、乡镇、村委会等单位或者组织,各个机关或者组织之间相互推诿,法院作为一个中立者协调难度较大。 三是新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层面不统一。这些新类型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往往较为抽象,甚至出现漏洞,为法律适用带来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法律规定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人员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但是没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资格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以户籍为准、有的以当事人是否尽到村集体义务为准,各地法院或者同一法院不同时期做法各异。 四是群众法律意识提高,不仅提出法律诉求,还提出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而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将不利于县政府,法院处于两难境地。例如计划外小孩上户口纠纷中,由于计划外生育的小孩没有缴纳社会抚育费,公安机关以此为由不给小孩上户口,当事人却提出应当上户口的政策依据,但是如果法院判决公安机关为小孩上户口,县政府将收不到社会抚育费,不仅影响县财政收入还可能导致其他人效仿。 创新工作新机制,积极回应群众新关切 一是畅通群众诉求新渠道,进一步完善群众与法院的沟通机制。在立案信访窗口实行领导与责任人接访制度,每天安排一名院领导参加群众接访,一方面提高法院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度,另一方面有利于责任人落实此项工作。设立院长信箱,接受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实行全天候接受法律咨询。开展法律宣传,集中时间在人群众多的场地宣传法律知识。开展法院干警走村、走社区、走企业等法律服务活动,为村、社区送去平安与和谐,为企业平稳发展保驾护航。为群众合理表达诉求提供新渠道,使群众的疾苦第一时间反映到法院。 二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努力化解涉众群体纠纷。在县委、县人大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配合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立案之前,邀请相关部门参与案件调解,将当事人的诉求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努力将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在审理中,积极做好当事人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基础上,努力寻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在执行过程中,一旦得到执行线索,执行员立即出动执行,不放过一丝执行希望,同时注重执行和解,努力使纠纷以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方式解决。 三是积极接受上级法院指导,提高法官裁判素质。法官的裁判素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裁判的质量。由于基层法院高素质的人才较少,自身培训不足,接受上级法院指导是做好裁判的必然要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将案件的基本情况、拟处理意见及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做出全面分析,呈送上级法院指导。积极邀请上级法院对新类型案件作专题指导,使基层法院干警掌握新类型案件的处理方法,确保法官知识的更新,提高裁判质量。 四是增强裁判说理,积极落实判后答疑制度。基于此类案件人员众多的特点,并且可能还有一些群众处于观望态度,因此只有增强裁判说理,才能使社会大众接受司法裁判。法官裁判此类案件时既要看到这一群当事人,还要看到这一群当事人背后还站着无数的民众,尽量使裁判结果符合社会大众的想法,满足社会大众的司法心理需求。诚然,有时一个案件并不是当事人想要得到什么,而是为了寻求一个“说法”,得到一份心灵的慰藉,因此使当事人自愿认同、接受裁判结果对纠纷的化解非常重要。一方面裁判文书具有公文属性,一些内容不宜在裁判文书中显示,另一方面,当事人在法言法语理解上可能有偏差,因此法院应当充分运用判后答疑制度,规劝当事人、说服社会大众。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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