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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人不备盗走商家手机 一女子被判拘役2个月
发布时间:2013-11-04 14:53:40


    本网讯(向星州)  凌云县一女子和朋友到手机店买手机,期间趁人不注意将放在柜台上的一台手机盗走。近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此案,以被告人覃彩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3年6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覃彩林陪同朋友到县城“新丰电讯”手机店购买手机,期间趁人不注意,迅速将销售员放在柜台上的一台粉红色“港利通”牌A8型智能触屏直板手机迅速藏到背后裤腰处盗走。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调取商店的监控录像,锁定系被告人覃彩林作案。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手机退还给“新丰电讯”手机店,并经凌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5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彩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彩林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覃彩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是初犯,且被盗的手机已追回,没有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凌云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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