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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房屋排水生积怨 两兄弟报复伤人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3-10-31 10:38:16


    本网讯(张莉 黄莉莉)  村民吴小芳家与谭大伟家互为邻里,曾因房屋排水沟问题发生纠纷,积下恩怨。谭大伟、谭小伟两兄弟伺机报复,出手伤人。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谭大伟、谭小伟赔偿原告吴小芳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8102.10元。

  2012年农历九月前后,原告家与被告陈伟家因房屋排水沟问题发生纠纷,该纠纷虽经湛江镇同安村民委员会处理,但未能得出处理结果,原告与被告陈伟两家因此结怨。2013年1月7日13时左右,原告吴小芳的妹妹吴天芳驾驶摩托车搭乘吴天芳的儿子和吴小芳从原告吴小芳家出来准备到兴业县沙塘镇玩,路过被告谭大伟家门口时,被告谭大伟正坐在家门口,被告谭大伟见到原告后,拿起自己坐的木制四脚靠背椅冲到路中间,拦截住吴天芳驾驶的摩托车,用小椅子用力多次击打坐在摩托车上的原告,原告的手部和头部被打中。原告吴小芳下车后,被告谭大伟继续用靠背椅击打原告的头部和手部,当时原告佩戴有头盔。此时,坐在家看电视的被告谭小伟听到外面的叫喊声后马上走出家门来到现场,看到原告已倒在地上,用脚踢原告,附近的村民见状后纷纷过来劝阻两被告。原告吴小芳因伤势严重当日被送往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9天。经住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左中指软组织裂伤。根据原告的请求,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有: 1、医疗费:6310.90元;2、误工费:52.4元/天×19天=995.6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19天=760元;4、护理费:52.4元/天×19天=995.60元;5、头盔损失费:40元,以上各项共9102.10元。原告受伤后,被告家人已赔偿原告1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被告是同村同屯村民,本应团结互助,和睦相处。双方发生矛盾时应相互谦让以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不应通过暴力的方式解决。两被告采用暴力的方式处理双方的矛盾导致原告受伤而造成经济损失,两被告的行为对侵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健康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两被告全部承担。法院确认原告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9102.10元,扣减两被告家已支付原告的1000元,两被告尚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102.10元。综上所述,两被告尚应支付原告经济损失8102.10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第二十三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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