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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未经双方确认 男子诉合伙人付款被驳
发布时间:2013-11-01 14:24:05
本网讯(冯包根) 经双方签字确认是合伙结算单产生效力的基本要求,但是王海兴却以未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为证据诉至法院要求合伙人付款,最终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海兴要求被告李发明支付24180元的诉讼请求。 王海兴与李发明于2008年开始合伙开办一个花炮厂,由王海兴负责生产管理。这个花炮厂在2009年拆伙,拆伙时由王海兴与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结算后得出李发明应向王海兴支付24180元的结论,但是李发明未到场参与结算。开庭时王海兴提交的结算单既没有两人签字确认,也没有得到李发明当庭认可。同时,王海兴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结算单的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合伙未订立书面协议,合伙期间未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对两人的投入资金、产品库存、半成品处理、固定资产、以及应收款、应付款等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提供的结算单未经被告签字或认可,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其要求被告偿付人民币2418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海兴要求被告李发明支付24180元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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