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邓海燕 罗美娟) 黄晓明与周灿在酒桌上为琐事发生争执,黄晓明朝周灿左大腿捅一刀,周灿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黄晓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周灿亲属395070元。
2012年11月21日,被告黄晓明邀请周灿及其他朋友到其租住房吃饭。在喝酒过程中,被告黄晓明与周灿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打,在场的人将两人隔开,但被告黄晓明仍不罢休,从屋内拿一把牛角刀,朝周灿左大腿捅了一刀,致使周灿左大腿流血不止直接倒地。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周灿是被单刃尖刀捅伤左大腿致左股动、静脉破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之后检察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追究黄晓明的刑事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刑事判决。同时,周灿的亲属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黄晓明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9515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黄晓明故意捅伤周灿左大腿,导致周灿左大腿左股动、静脉破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黄晓明的行为侵害周灿的健康权、生命权,黄晓明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因周灿死亡的损失合计395070元,被告黄晓明依法应予赔偿。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