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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贫妻子外出打工3年未回 诉求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10-22 09:22:49


    本网讯(宋萌辉)  我国《婚姻法》规定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说明感情不和及分居满两年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只符合一个条件是不能判决准予离婚的。10月21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这样的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不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原告鲍小英与被告包勇经人介绍于2003年相识,不久之后即在一起同居生活,2005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良好,并先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因家庭经济困难,2010年初,经过夫妻双方协商,由被告在家负责种田、开一家小卖店和照看小孩,而原告则外出打工。原告外出打工后,便一直未回家。刚开始双方通过电话联系,从去年5月开始,原告更换了电话号码,既不联系被告,也不回家。今年9月,原告回家后,便以两方分居满两年为由要求离婚。

    万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外出打工是经过了双方协商,是因为家庭经济不好的原因,现虽分居三年多,但并非是感情不和而引起来的,感情不和及分居满两年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据此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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