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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妈妈拒养非婚生子女 法官赴沪扣存款
发布时间:2013-10-31 09:21:48


    本网讯(聂涛)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生存权和受教育权,然而,与男友分手后的女方却东躲西藏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近日,安徽省界首法院执行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使这起原、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家住界首市泉阳镇某村的翟强与太和县肖口镇某村的王莹于2008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5月1日,翟强与王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开始同居生活,并分别于2010年6月12日和2012年1月2日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两人同居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不休,情感出现危机。2012年7月11日两人再一次争吵后王莹离家出走,不知所踪,翟强多方打听王莹下落,音信皆无,两个幼小的孩子一直由翟强独自抚养。2012年9月22日翟强将王莹诉至法庭,要求被告王莹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但被告王莹经几次传唤拒绝出庭应诉。

    法院认为,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同居关系,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按照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原、被告对非婚生子女均负有抚养义务。因被告王莹下落不明,不能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且原、被告的非婚生子女自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为防止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孩子应有原告继续抚养为宜,故对原告要求抚养非婚生子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作为生母的被告王莹负有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其依法应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参照二原告所在地生活水平,充分考虑到被告的履行能力,依法判决被告王莹支付两个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60360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莹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逃避执行。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查询到了被执行人王莹在上海一家银行的一笔存款,遂奔赴上海依法予以扣划并及时将该笔执行款送交申请人,以解燃眉之急。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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