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徐春)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原本应该是和和睦睦的邻里关系,却因口角不和解下怨恨,最后导致全家人上门找茬,双方均受伤。10月30日,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健康权损害纠纷案件,判处被告王忠燕、刘唐华、汤敏琴、夏芳连带赔偿原告杨贵荣8013.63元;原告张贵荣(反诉被告)赔偿被告王忠燕(反诉原告)医疗费190元。
2012年10月15日,原告张贵荣与被告王忠燕发生了口角并导致了厮打。2012年7月8日傍晚18时许,被告王忠燕、刘唐华、汤敏琴、夏芳四人来到原告杨贵荣家,与原告张贵荣商谈上次张贵荣打被告王忠燕的事,双方在商谈的过程中,发生了口角,并最终导致了厮打。原告张贵荣受伤后,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37天,共花费医疗费9286.35元。被告王忠燕在村卫生所治疗外伤花费了190元。被告刘唐华、汤敏琴、夏芳均被九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健康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王忠燕因2012年6月15日被原告张贵荣打伤,在事后并不是寻求调解协商处理,而是带着被告刘唐华、汤敏琴、夏芳三人去原告张贵荣家理论进而导致发生厮打,并将原告张贵荣打伤,因此四人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应承担70%的连带责任,依法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张贵荣先前打伤被告王忠燕,在打伤人后,也未寻求调解协商处理,才导致了后面的厮打,其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原告对被告陈忠香医药费190元自愿承担,故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