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邻里小事积怨互殴致伤 法院判决互赔损失
发布时间:2013-10-30 14:32:44


    本网讯(通讯员 徐春)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原本应该是和和睦睦的邻里关系,却因口角不和解下怨恨,最后导致全家人上门找茬,双方均受伤。10月30日,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健康权损害纠纷案件,判处被告王忠燕、刘唐华、汤敏琴、夏芳连带赔偿原告杨贵荣8013.63元;原告张贵荣(反诉被告)赔偿被告王忠燕(反诉原告)医疗费190元。

    2012年10月15日,原告张贵荣与被告王忠燕发生了口角并导致了厮打。2012年7月8日傍晚18时许,被告王忠燕、刘唐华、汤敏琴、夏芳四人来到原告杨贵荣家,与原告张贵荣商谈上次张贵荣打被告王忠燕的事,双方在商谈的过程中,发生了口角,并最终导致了厮打。原告张贵荣受伤后,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37天,共花费医疗费9286.35元。被告王忠燕在村卫生所治疗外伤花费了190元。被告刘唐华、汤敏琴、夏芳均被九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健康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王忠燕因2012年6月15日被原告张贵荣打伤,在事后并不是寻求调解协商处理,而是带着被告刘唐华、汤敏琴、夏芳三人去原告张贵荣家理论进而导致发生厮打,并将原告张贵荣打伤,因此四人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应承担70%的连带责任,依法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张贵荣先前打伤被告王忠燕,在打伤人后,也未寻求调解协商处理,才导致了后面的厮打,其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原告对被告陈忠香医药费190元自愿承担,故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