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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起争议业主拒付款 法官调解当即还
发布时间:2013-10-30 10:01:31


    本网讯(莫秀连 罗彩萍)  一方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施工,一方对工程的质量表示怀疑拒不付款。10月30日上午,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工程协议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2009年10月,一家建筑公司与何明仁签订了《顶管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建筑公司承接何明仁地下管道工程的施工。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就组织进场施工。2011年12月23日双方对工程进行结算,建筑公司的施工长度为1538米,工程结算价为30.76万元,实际结算价为28.2622万元。然而,何明仁只支付了工程款4.5万元,剩余工程款23.2622万元未支付,原因是,他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建筑公司经多次追索未果后将何明仁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23.2622万元,同时还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滞纳金15.4454万元。

    法官承接案件后,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了情况,查看了施工现场,最后,何明仁承认只有270米工程不合格,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何明仁当即付清工程款155359.8元,建筑公司同意2014年2月28日前整改270米不合格的工程,在该工程整改合格后一周内付款54000元给原告;如该工程整改不合格,则由何明仁自行处理,不须付款54000元。在本案结案后,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自愿承担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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