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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触电身亡 家属向电业公司索赔68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3-10-30 09:54:51
本网讯(罗翠航) 田丽丽在承揽安装窗户时因赤脚于潮湿地板被触电身亡,后其家属把房子主人谢学及凌云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告上广西凌云县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686 255.20元。10月29日,广西百色市中级法院调解审结该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凌云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虽认为其没有过错但自愿从和谐角度出发补偿受害人家属4.5万。 2012年8月14日下午6时许,凌云县逻楼镇山逻村巴弄坡屯的唐强、田丽丽到被告谢学家安装铝合金窗户。被告谢学的一楼水磨地板刚打制结束还潮湿。唐强、田丽丽到谢学家的厨房接电到另外一间房间准备安窗,所接电用的绝缘电线及取电排插放置在潮湿的地板上,田丽丽打着赤脚与唐强抬窗比试安装时均被触电,被告谢学看见两人不动以为他们是抬不动窗而去帮助也被触电。屋外人发现三人被触电后,立即跑到电表处把电闸打下,三被触电人倒地后经送当地卫生院抢救,田丽丽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谢学赔偿原告30 000元损失费。被告谢学于2012年4月6日向电业公司申请办理安装建房基建用电,次日电业公司进行安装,所需材料由谢学与电业公司购买。被告电业公司接电到离其建房处12米外山坡上,在电业公司所拉线接电的终端安装电表、熔断式隔离刀闸和漏电断路器。由被告谢学自行从漏电断路器外接电使用。被告谢学建房时是与唐强夫妇定制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在安装时谢学已将电接到新建房的厨房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等临时用电工程。本案中发生触电事故的用电属于在建房屋的临时用电,电业部门对临时用电管理时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特别在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或连续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逐月检测其特征,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可被告电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已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本案的受害人触电时漏电保护器未起到保护作用,导致受害人触电死亡,被告电业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40%的民事责任。受害人田丽丽从事门窗装璜行业,其承接被告谢学的窗户独自安装,自备材料,自带工具,待完成工作成果安装好窗户后,定作人被告谢学才给付报酬,双方属于承揽性质关系。受害人田丽丽在从事安装带电操作过程中,应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可由于其疏忽大意,没有检查好自带的绝缘电线是否有破损存在,将电线及取电排插放在潮湿的地板上,不考虑地板潮湿打赤脚更容易导电,致使在安装过程中自带绝缘电线或取电排插漏电而触电身亡,对此后果其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40%的民事责任。被告谢学作为房主,系铝合金窗安装的受益人,其明知当天刚对一楼打制水磨地板,但没有尽到安全告知义务。故对田丽丽因触电死亡的后果亦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田丽丽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96 557元;丧葬费: 17 076元等共计219633元。遂判决,一、由被告谢学赔偿原告唐强、田茂、滕春、唐彩、唐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726.6元(已减除原已支付的30 000元);二、由被告凌云县水利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唐强、田茂胜、滕春梅、唐彩兰、唐照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9 453.2元; 一审判决后,电业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法官经过认真阅读案件,对照有关的用电法律法规,核对案件的事实,找准切入点,分析各方利害关系,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在田茂、滕春、唐强、唐彩、唐旺自愿放弃对谢学要求再赔偿(除谢学已经赔偿的30000元以外)的权利请求,并自愿负担一审诉讼费中应由谢学负担的300元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凌云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补偿田茂、滕春、唐强、唐彩、唐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633元,由凌云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田茂、滕春、唐强、唐彩、唐旺负担92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36元,减半收取1018元,由凌云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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