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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死怀孕妻子被公婆起诉婚姻无效 获偿6万元
发布时间:2013-10-29 16:30:50


    本网讯(张玉柱)  近日,内蒙古达旗法院民四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确认婚姻无效案件,案件的当事人是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公公、婆婆起诉自己的儿媳,请求法院确认儿媳和已经死去的儿子的婚姻无效。

    二原告是被告小高的公公和婆婆,他们的儿子小王和小高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小夫妻。他们通过自由恋爱认识,小王是个大车司机,经常跑兰州,认识了本案被告兰州姑娘小高,二人情投意合。小高便跟着小王来到了达拉特旗,很快二人按照本地习俗举办了结婚典礼,而后双方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但没想到结婚刚刚一年,小王因交通事故失去了年轻的生命,留下身怀有孕的小高。

    儿子突然离世,小王父母痛不欲生,在办理有关肇事司机和车主对儿子的赔偿事宜时,与儿媳小高产生了矛盾。二原告咨询了律师,得知儿子和儿媳的结婚登记因儿媳未到法定婚龄,是无效婚姻。因此,他们改变了对待儿媳小高的态度,并且明确表示不承担小高肚子里未出生的孩子的抚养责任,要小高自己决定孩子的去留。双方因此产生矛盾,而且矛盾愈演愈烈不断升级,直至小王父母作为利害关系人将小高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小高和小王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开庭时,一方是年过花甲且老年丧子的原告,一方是身怀六甲且失去丈夫的被告,使得案件还没开始审理就笼罩了一层悲伤的气息。面对稚气未脱却遭受了接连打击的被告,审判人员深感同情。但是法不容情,因为结婚时被告刚满十八周岁,到起诉时被告的年龄才刚刚满十九周岁,不到法定婚龄,因此这段婚姻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结果无法改变。

    因为案件的特殊性,在当庭宣判婚姻无效后,审理法官又耐心细致地给二原告作了很多工作,告知他们,虽然婚姻无效,但亲情难断,怎能对未出世的孙子不管不顾?并告知被告积极与交通肇事方协商对胎儿的赔偿或保留诉权。

    最后,在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缓和了,二原告就他们所得的赔偿款同意给被告补偿60000元,案件就这样达成了庭外和解。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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