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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乘坐丈夫所开拖拉机被后车撞伤起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3-10-29 14:55:42


    本网讯(覃志宏)  原告梁秀英乘坐手扶拖拉机被后车撞伤造成经济损失,之后多次找被告黄东贯、梁彩霞、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协商赔偿未果而引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11909.82元。2013年10月29日,经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489.82元,并定于10日履行清。

    2012年12月20日,原告梁秀英乘坐其丈夫李海棉驾驶的广西LB0254号手扶拖拉机要到头塘承包地做农活。当日6时许,当行至国道324线1897KM+550M处时,被被告黄东海驾驶其妻梁彩霞所有的桂L1A581号轻型普通货车尾撞原告乘座的手扶拖拉机,致使手扶拖拉机冲出路外翻车,造成原告梁秀英及丈夫李海棉受到不同程度受伤,手扶拖拉机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接到黄东贯电话的张国瑞驾驶桂L18560号小型普通客车来到事故现场,车头朝东开着危险警告灯、远光灯逆向停在道路北侧的机动机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当张国瑞与梁秀英正在道路北侧机动车道抬伤员李海棉上桂L18560号小型普通客车时,适有莫荣满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桂LJ625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往西驶入事故现场碰撞张国瑞和李海棉,造成李海棉当场死亡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对第一个交通事故认定:黄东贯的道路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过错,且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作用及严重程度较大,李海棉过错作用及严重程度较小,梁秀英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黄东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海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梁秀英无责任。公安交警对第二个交通事故认定:莫荣满的道路交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之规定,有过错;张国瑞的道路交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㈠、㈤项之规定,有过错;莫荣满、张国瑞双方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作用及严重程度相当;李海棉、梁秀英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㈡项之规定,莫荣满、张国瑞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海棉、梁秀英均无责任。

    另查明,桂L1A581号轻型普通货车的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梁彩霞,该车投保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事故发生在强制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未果,原告为挽回其经济损失而诉至法院。李海棉死亡受到经济损失的这一部分,原告及其子女、李海棉的父母已另行主张。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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