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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打伤“60后”拒不赔偿被刑拘又判赔
发布时间:2013-10-29 11:33:24


    本网讯(覃兆华 李珣)  一“80后”因一些小矛盾将“60后”邻居打伤,又因拒绝赔偿被刑拘十五天,伤者得不到赔偿,遂起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被告梁志应赔偿原告梁民峰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3194.97元。

    2011年10月12日上午7点左右,原告与被告及其亲属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在原告阻止被告及其亲属搬走原告堆放的水泥砖时,遭到被告及其亲属的追打,在追打过程中被告用拳头打伤了原告鼻子。原告受伤后到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贵港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从2011年10月12日至2011年10月21日共住院10天。经医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鼻部钝挫伤。在此期间,原告共用去医疗费2211.35元。事后贵港市公安局桥圩派出所对此事进行了处理及调解,因被告拒绝赔偿,为此被告被行政拘留十五天。2012年2月2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又查明,参照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211.35元、误工费17652元/年÷365天×10天=483.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10天=400元、交通费法院酌情支持100元,上述各项合计3194.9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打伤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住院造成经济损失3194.97元,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其住院期间误工费按每天150元计算共1500元,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对被告认为没有伤害到原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辩解,因其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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