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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践行群众路线中完善巡回审判的重要性
作者:周芳洁   发布时间:2013-10-29 10:13:13


    巡回审判的案件主要是在农村,法官进村入寨解决纠纷时,应探求农民的法律心理和司法需求,应探求农民的法律心理和司法需求,才能在法律、社会、人情之间寻找一个最佳平衡点,在既不损害国家法律实施的同时,由维护农民的利益和“面子”,在“差序格局”中,合法、合理及合“礼”地为不同身份的人定位,对形形色色的事件定性,对各种涉农案件定分;用人情化的方式解决纠纷,才能唤起人的自然、社会情感,促进彼此间的和睦相处。

    一、巡回审判的优势

    随着“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提高群众对政法机关的满意度,践行群众路线等活动的开展,巡回法庭办案让更多群众了解法院,了解法官,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提高群众满意度法院践行群众路线重要途径。

    巡回办案有利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利于疏通纠纷,化解矛盾,审判人员亲临案发现场,有利于了解事实真相,增强处理纠纷的公正性与及时性。同时,通过巡回审判如法官主动上门审案、就地开庭等便民措施,把工作做到群众家里,把纠纷消灭在田间地头,把矛盾化解在纠纷现场,把处理纠纷与农村社会成员的实际生活结合起来,既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也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正确行使和保护其权利,真正使当事人切身感受到法官的爱民之心、亲民之举,不失为送法下乡、宣传法律、推进农村法治进程的一个有效途径。巡回审判所体现的“两便”原则和“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三个面向”深得民心,在实现“公正与效率”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随着社会的发展,诉讼作为冲突解决的救济机制不断及于更大范围,但总体来看农村地区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借贷纠纷等,法律关系较简单,当事人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利用巡回办案这种相对轻松、随和的开庭形式不但能够更为及时、有效地化解群众矛盾,也能使农村的社会关系更融洽、稳定。

    二、巡回审判的方式

    石城县人民法院所在县地处丘陵山区,交通不便,在常年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情况下还结合实际开展农忙法庭、夜间法庭、圩日法庭,针对赡养纠纷、相邻纠纷等案件,通过法官的“上门服务”,进村入户,就地调处矛盾纠纷,既方便了群众诉讼,又有效化解了矛盾,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夜间法庭

    “这么热的天气,法官还晚上上门做我们的工作,设身处地为我们着想,我们还有什么不好商量的,我明天就把这些杂物搬掉!”这是石城县人民法院“夜间法庭”的法官来到家住该县偏远山村的一被告家中,调解他与邻居的相邻纠纷案件,并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原告家门口的公共空坪堆放柴火、禾杆等杂物影响通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考虑到当前正是农忙季节,白天很难找到当事人,法官遂于第二天傍晚来到当事人居住地,走访了当地的村干部、村民,向他们了解情况,然后又组织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石城县人民法院针对农忙季节农村当事人日间劳动忙、抢工时、抢季节,没有时间到法院打官司的特点,为不影响农时,在农忙季节成立了“夜间法庭”,专门在晚间上门为农村当事人服务。该院“夜间法庭”成立以来,在农忙季节已经调解处理了20多起相邻、赡养、离婚等影响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案件,受到农村群众的好评。

    假日法庭

    星期六一大早,石城县人民法院屏山法庭的法官们就早早地做好了开庭的准备工作。今天的任务可不轻松,共传唤了6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当事人来法庭开庭或调解。从早上8点到下午5点多,中午也是匆匆扒了一口饭,最终把这6件案件顺利调结。石城县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了“假日法庭”,为那些在外地工作的当事人或在工作日应诉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取得了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赢得了群众的称赞。

    法庭进村部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与被告系叔侄关系。因被告新建房屋与原告农田相邻,被告房屋内用水长期排放到原告农田中,导致其农田常年受冲刷而无法耕种,原告便将自家牛栏内的牛粪堆放到靠近被告房屋的农田中,臭味随风飘进被告家中,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后被告在争吵中对两原告拳打脚踢,导致两原告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治疗,两原告共花费医药费3000余元。两原告便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4000元。

    考虑到原、被告间的亲属关系,到纠纷发生地就地处理,利用众多群众、亲友的参与,纠纷更容易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也能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石城县人民法院就把法庭搬到当事人所在地村部,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从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多方面,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进行说服和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一定互谅互让,和好相处。

    圩日法庭

    9月22日是圩日,也是石城县人民法院横江法庭工作人员最忙碌的一天,当日该庭审结民商事案件5件,其中调解结案4件。孔老伯是当天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在2009年5月借款2万元给同村的魏某,本想魏某会在规定期限内还款,但魏某以资金困难为由一拖再拖。孔老伯遂于今年9月初电话咨询法庭工作人员,能否到法庭起诉魏某还款,工作人员向他释明了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和风险后,孔老伯表示要起诉魏某。考虑到孔老伯身处较偏远的村庄,法庭工作人员便主动上门立案,还确定了逢圩日到法庭调解,在外打工的魏某也同意在9月22日逢圩日回来协商处理此案。经承办法官耐心做魏某工作,魏某同意在一个月内归还所有借款,并当场归还了部分欠款,该案得以顺利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对法庭工作人员细心便民的工作作风、工作措施表示赞誉。当日,另外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被告陈某也在法庭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当场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拿到货款的原告黄某对法官竖起大拇指说道:“法官不厌其烦化解矛盾纠纷,你们的工作态度真令我们老百姓信服!”其他案件也在法官的调处下得到妥善处理。近年来,石城县人民法院以“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一系列主题实践活动的开展为契机,通过一系列司法便民利民举措,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获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三、巡回审判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巡回审判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的存在。

    1、部分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这种办案方式。因巡回审判就地开庭,部分当事人存有潜在的抵触情绪,抵触情绪大,时有哄闹、咆哮、谩骂对方情形,干扰正常审理法官,影响巡回审理效果,妨碍了巡回审判的开展。有些当事人认为到他们村去开庭会给自己丢脸,无助于纠纷的解决,而只会加深双方的矛盾。这种情形在还处于“熟人”社会的农村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法庭如果贸然采取这种方式就可能出现“好心办坏事”的结果。

    2、力量薄弱,庭审秩序难以保障。巡回审判的案子旁听的群众往往比较多,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旁听者之间矛盾对立比较严重,当事人的情绪常受到旁听者的影响与左右,法官很难有效地引导庭审的顺利进行。同时由于参与审判的力量比较薄弱,如遇突发事件,凭法院自身的力量难以应付和解决。

    3、部分当事人对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有的当事人讲巡回审判法庭比较随便,而走进法院的审判庭,悬挂国徽,庄严肃穆,有一种庄严感和威慑力。有的当事人说巡回审判法庭不是法院的一级机构,不正规,打官司还是要到法院的审判法庭上去见高低等,人民群众对巡回审判还存有偏见。

    4、与司法所等基层组织沟通不够。在巡回审判中,往往只有法官,并没有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也没有向当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而导致法官在处理某些案件时因为对案件的背景不了解,使得案件难以查明事实,延长了审案时间,对促成案结事了效果不明显,有些当地风俗的不了解,使案件难以促成和解。

    5、物质配备尚显不足。因为巡回审判大多在偏远山村,因为没有便捷的设备,法官办案和书记员记录只能用手记录,即使案件当场能调解好,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也不能当场给付,只能等下一次再送给当事人,增加办案成本。

    四、完善巡回审判制度之构想

    1、加大宣传力度,明确法官职责。加大巡回审判的宣传力度,让群众知晓巡回审判工作。在我国,由于当事人特别是农村当事人在许多方面处于弱势,告知当事人使当事人对诉讼权利有足够的知情权和选择劝,对自己的处分权和诉讼风险作出理性判断;巡回办案中所面对的群众大多为文化水平不高,诉讼能力较低的群众,应强化法官的释明权,即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适度指导当事人举证,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的权力,以此来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

    2、完善设备实现一次开庭率和当庭裁判率。巡回法庭审判的案件大多是法律关系明确,案情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所以有条件的可以当庭制作、送达裁判文书,让当事人真正实现“足不出户”就能解决纠纷。提高一次开庭率和当庭裁判率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还可以降低办案成本。这样就有效的避免了当事人虽可就近参加庭审但还需到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的尴尬,从而无法完全实现便民的目的,使巡回办案流于形式。当然,当庭制作、送达裁判文书需在物质装备上有保障,比如巡回法庭需配备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等当庭制作裁判文书的必备设备。

    3、确定人员构成。为保证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巡回办案应至少配备一名审判人员和一名书记员参加,有条件的可以配一名法警。可以邀请一些镇、村、街道办负责人民调解与群众工作的人员到庭。这些工作人员毕竟和辖区内的群众比较熟悉,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基础,一旦出现突发状况,可以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再加上法警的威慑力,巡回审理的庭审安全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缓解。

    4、在处理纠纷依据上,注重法理与情理的交融。法官在乡土司法活动中并未仅对法律文本作简单适用,而是对案件做了一些“变通处理”,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纠纷、一些集体收益分配纠纷、相邻纠纷以及调解结案的案件方面,承认习俗在一定范围内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在乡村社会的特定背景下,绝大部分法官都认识到了“村规民约、习惯风俗的哈利运用是国家制定法的延伸部分和重要的支持系统,是农村社会支援和规范国家法调控的一个重要源泉,是农村社会中的基本聚合力量和维持社会秩序在常态下运转的重要保证”。

    5、加强与基层组织的沟通协作,建立司法联动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青妇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特别是加强与村委会、居委会、司法所、派出所等组织机构和部门的联动与协作,减轻办案压力,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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