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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边远山区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案件
作者:李高程   发布时间:2013-10-28 10:21:04


    人民法庭在我国人民司法的发展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优良的传统,它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基层”,在基层审判组织中处于最前沿的阵线,它最接近农村和农民,植根于人民群众中间,是最基层一线的审判组织,其所体现的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两便原则”深得民心。巡回办案制度作为人民法庭开展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存在与发展也已有几十年的历史。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大力提倡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今天,全国各地的法院系统都在探索一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巡回办案制度,有的设立交通巡回法庭、旅游巡回法庭、计生巡回法庭等形式的巡回办案制度。其实,早在几年前,我市各县、区法院就己经尝试设立各种形式的巡回法庭,取得显著成效。我院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在吸收和借鉴其它法院的丰富经验的基础上,我院从2006年元月份开始,整合四个人民法庭的审判资源,设立巡回法庭,尽管起步较晚,但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之下,我院的巡回法庭巡回办案制度运行近一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我院人民法庭存在的问题及设置巡回法庭的必要性。

    1、我院的法庭规模过小,与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

    田林县地广人稀,总面积5577平方公里,居广西第一位,全县共有14个乡镇160个行政村,居住着壮、汉、苗、瑶等11个民族,总人口为二十三万多人。我院共设立四个人民法庭,法庭管辖多的有五个乡镇,最少的管辖三个乡镇,而法庭的法官配备最多的庭有二名,最少的只有一名,其中八桂和定安两个法庭只有一名庭长和一名书记员。2000年以来,四个法庭中,每年审结案件最多的是80件左右,最少的不足50件。

    2、法官的“高门槛”,导致法庭审判力量严重不足。

    《法官法》实施后,法官任职的条件愈发严格,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才能取得初任审判员资格。2001年以来,我院每年都有人参加司法考试,但仅有一人通过考试。由于基层法院经济待遇不好等各种原因,一些年轻的、有审判职称的审判人员相继调离法院,近几年来,我院共有五人调离法院。由于我院的审判人员不断往外流失,而没有得到及时地补充,从而导致我院的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根本无法从县院抽调人员充实法庭。

    3、经费保障不足与规范化建设不相适应。

    两庭建设期间,在院领导的努力下,我院每个法庭相继建成集办公、住宿于一体的办公楼,楼房建好了,但我院因两庭建设而背负的债务还是相当沉重。现在有的法庭的楼房己显老化,需要维修。2000年,每个法庭配备了一辆吉普车,使用几年后,现这些车辆都己破旧,车辆维护费用相当高。我院的经费己是非常困难和紧缺,无法将仅有的那点经费大方地分配给法庭,而法庭需要购置的一些办公设备、汽车维修及燃油、房屋维修等以及规范化建设所需的开支,更是难以解决。因此,法庭的规模过小与所需的经费、诉讼成本之高严重失衡。

    4、法庭自审自执,难度大,且有悖审执分离原则。

    法庭立审执“一条龙”的做法并不科学,与立审执分离的原则相悖。法庭人员少,有的全庭只有二、三人,按我院现在的情况,要给法庭配足四人是无法实现的。由于力量不足,法庭自身组织执行案件力量十分单薄。而且执行工作难度大,危险性高,暴力对抗执行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严重地威胁着法庭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我院设置巡回法庭的经验和做法。

    田林县是一个面积广阔、人口却较稀少的地区,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人口分布极不平衡,虽然近年来各地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无庸置疑的是,许多地方的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仍然不高,法律素养也远未达到理想状态。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村屯,辖区群众的诉讼能力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各种磨擦系数大大增加,加之农民也越来越关切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群众要求诉诸法律的纠纷越来越多。群众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交通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债务纠纷等简单纠纷,当事人双方也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纠纷一般通过调解或一次开庭就能够得以解决。因此,我院根据这些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自身特点的巡回办案制度。利用巡回办案这种相对轻松、随和的开庭形式不但能够更为及时、有效地化解群众矛盾,也能使农村的社会关系更融洽、稳定。

    1、整合法庭的审判资源。将四个法庭有限的审判资源进行重新整合,设置两个巡回办案组,即旧州和定安两个法庭为一组,八桂和浪平法庭两个法庭为一组,每个组有四人,由三个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和一个书记员组成,每个巡回办案组负责两个法庭的案件。每个组要留两个审判人员分别驻守法庭,另外一个审判员和书记员作为机动人员,巡回在两个法庭的辖区之间,巡回审理案件。

    2、巡回法庭的法官首先要明确,巡回法庭的宗旨是便民、利民,以巡回审判、就地办案为主要形式,要努力摸索出一种更简便、更公正、更贴近民众的审判模式,真正体现了人民法院“公正和效率”的永恒主题。

    3、加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力度,突出“简便、快速、高效”的特点,提高办案效率。到目前为止,两个巡回办案组共审结198件案,只有6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余192个案件全部适用简易程序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率达96.6%,平均每案审理天数为18天。

    4、采取巡回收案和预约立案的形式。利用辖区内各地圩日,定期派出法官和巡回办案车辆前往交通不便的山区、农村,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场立案。法官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后,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在同一地区,且可以立即送达,则法官会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即就地开庭审理此案或者另外确定开庭日期。另外,我们还在各巡回办案点向群众公布立案电话,同时制作便民名片,名片上注明立案电话和有关审判人员的手机号码,发放给辖区群众,随时接受群众预约,方便群众立案案件和及时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目前受理的198件案中,就有116件是通过巡回办案过程中或电话预约而办理立案手续的。

    5、采取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开庭地点和“就地开庭”的灵活的开庭形式。一般情况下,我们都尽可能做到“就地开庭”,除了因当事人双方相隔较远、案情复杂、收案后无法当日送达或当事人有特殊原因无法当天参加诉讼等特殊情况外,这些案件就于立案后,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然后才确定开庭地点。就地开庭的好处是,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能够及时化解矛盾,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起到了良好的“镇定剂”作用。

    6、注重调解。农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有其自身特点,大多为人身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赡养纠纷、侵害土地使用权纠纷等简单性质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爱认死理,且他们世代生活在一起,关系错综复杂,有时打一场官司只为赌一口气。这样的案件法官判决不难,但一方败诉的结果会使得矛盾非但得不到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实践证明,法官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立体调解方式,能更好地做到 “定纷止争”、“息诉平判”,真正起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现己审结的186件中,调解和裁定撤诉的有96件,占51.6%。

    7、通过加强与辖区各乡镇司法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沟通和联系,以解决立案和送达等有关问题,有的送达手续由乡镇司法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协助送达。

    8、巡回法庭不再办理执行案件,所审结的案件统一由县法院执行局执行,这样巡回法庭的法官就能集中精力搞审判工作,不用再兼顾执行工作。

    三、我院设置的巡回法庭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巡回法庭的各项制度、措施还需进一步的落实和完善。巡回法庭的办案形式尚不规范,缺乏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要求。

    2、巡回法庭的办案经费应得到保障。在开展巡回办案过程中,势必要花费一定的车辆燃油费及车辆保养、维修费用。

    3、巡回法庭的工作人员长期在巡回在边远、艰苦的地区办案,生活、工作条件非常艰苦,应对巡回法庭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旅差补助。

    4、巡回法庭机动办案组还需要增加量一定的审判人员,以满足案件日益增多的需要。

    四、巡回法庭制度的设置具有如下几点重要的现实意义。

    1、巡回办案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客观要求。巡回办案制度所遵循的是“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两便原则”,这些原则与 “司法为民”的要求完全吻合,也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巡回收案、办案,除了审判场所发生了变化以外,法官对待事物的中立、平等态度并没有改变。在众多群众旁听的情况下开庭,法律的公正与透明更有保证。巡回办案能方便群众诉讼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效率得以提高。可见,我院开展巡回办案以来所取得的效果己充分表明巡回办案制度是一项体现司法为民精神,方便群众诉讼的制度

    2、巡回法庭的法官不长驻法庭,平时办公地点设在县法院,与普通派出法庭相比,受地方党政制约更少,办案更加超然、独立。

    3、可以有效解决现有法庭设置分散,审判力量不集中的问题。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可以充分调配审判资源,对各类案件可统筹安排,在时间、人力、物力方面进行合理投入。法官自动向案源较多的巡回法庭集中,案件数量少的部门则可以暂时保留较少甚至不保留留守法官。

    4、巡回法庭制度可以节约大量的法院经费。由于法官无须常驻法庭,巡回场所可以保留数量有限的人员,相应的交通、通讯、水电等办案费用必然明显减少。

    5、有利于开展普法宣传。巡回法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社会效果就是以案说法,以发生在老百姓身边活生生的实例来教育群众。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在农村常具有普遍性,法官到群众身边审案,振动极大,往往方圆十几公里的群众都要来现场旁听,非常有利于法制宣传,以直观、生动的形式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收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奇效。

    6、有利于替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巡回法庭审判调解的大多为农村积案,多为地方党委政府调解无效的民事纠纷。由于巡回法庭诉讼程序简化、诉讼效率高、诉讼资源节约,几乎都是就地审理、当庭审判,为当事人打官司提供了很大方便。同时,巡回法庭在老百姓身边审案,明显降低了老百姓尤其是边远山区群众的交通费等诉讼耗费。而且,巡回法庭相当一部分是针对农村弱势群体,特别是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法庭从优先立案、提供司法援助、减免诉讼费等方面给予了很大援助,确保了老百姓钱少或无钱也能打得起官司。

    五、如何在山区法院进一步开展好巡回办案。

    巡回法庭制度是现实可行的,可以在不修改法院组织法的基础上立即着手实施,但巡回办案制度还需要不断总结和完善。

    1、继续保留原有法庭设施,作为巡回审判场所。

    2、在巡回地点设置立案、统计、登记等辅助工作人员,负责与法院和当事人的通讯联络。地方政府、司法所、符合条件的组织也可以协助从事类似工作。

    3、巡回法庭的审判法官人员应固定起来,负责人员由资深法官充任,由负责人统一调配案件。

    4、巡回法庭应加强与各乡镇司法所等基层组织的沟通和联系。乡镇司法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不可低估,如果巡回办案制度能得到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的支持与协助,就是在人民法庭与当地群众之间架起了一个桥梁,一些较棘手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实践证明,凡是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工作做得到位,其协调作用发挥得较好的地方,巡回办案制度所取得的效果也越好,相反,巡回办案制度也往往容易流于形式。

    (作者单位: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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