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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驾驶父亲名下汽车发生事故 父亲无过错
发布时间:2013-10-28 13:44:08


    本网讯(黄丽丽 陈珠恒)  一名男子开车实施左转弯时,由于粗心大意没看清行人情况,结果不小心撞到行人而引发车祸。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孙淑美经济损失141446.63元(扣除被告甘远球已垫付的62058.74元和被告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

    2012年1月7日20时05分,被告甘远球驾驶被告甘义祥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贵港市荷城路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原告孙淑美沿贵港市荷城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走,至贵港市荷城路市政府门前路段,被告甘远球驾车左转弯通过上述缺口往北行驶时,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到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甘远球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到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治疗,后又转至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原告先后住院治疗106天,于2012年4月23日出院。出院建议:继续门诊治疗,定期复查及行钢板固定拆除术,休息6个月。2013年3月13日原告经伤残鉴定,结论为: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程度属LX(九)级伤残,用去鉴定费1000元。原告经计算,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计226016.07元。由于小型普通客车已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投保,原告认为,对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扣除被告甘远球已支付的62058.74元和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余款153957.33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1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优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43957.33元,也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如有免赔部分,则由被告甘远球、甘义祥共同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受伤后被送到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治疗2天,后又转至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4天,住院期间留陪人1名。2013年3月13日,原告再次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行内固定拆除术。原告三次住院共用去医疗费73293.29元(含门诊费在内),其中被告甘远球垫付62058.7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垫付10000元。

    被告甘义祥与甘远球是父子关系。小型普通客车属家庭使用,登记车主为被告甘义祥。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一份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元,不计免赔率。

    原告孙淑美为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其工资以效益形式发放,无固定工资。原告受伤后住院及休息期间,工资停发。原告主张其住院期间自2012年1月7日至2012年4月30日,其丈夫陈建华请假陪护。陈建华在广西贵港市日晟剑麻纱绳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收入3500元,请假期间工资停发。

    法院认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是被告甘远球违章驾驶所致,交警部门据此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甘义祥将车辆交由具备驾驶资格的被告甘远球驾驶,对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对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被告甘远球负担。

    参照201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73293.29元;2、误工费为39322.88元【79.28元/天×(115+180+210-9)天】;3、护理费为9117.2元【79.28元/天×115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40元×115天);5、交通费,原告请求赔偿200元并未过高,应予支持;6、残疾赔偿金84972元(21243元/年×20年×20%);7、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本次事故致原告九级伤残,确实给其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但其请求5000元过高,结合本地区经济、生活状况,可酌情支持2000元。上述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213505.37元.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允。由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已赔付完毕,故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余款93505.37元,由被告甘远球承担,也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的基础上予以赔偿。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共需赔偿原告203505.37元。被告甘远球已支付的62058.74元,视为其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垫付,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尚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1446.63元。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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