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邹晓明)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熊玉良赔偿原告刘桂明36620.63元,根据法律规定此款由其法定代理人熊志军、付晓琴赔偿;被告熊正军赔偿原告刘桂明15694.55元。
2012年4月15日8时45分许,被告熊玉良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丰城市拖船镇往丰城市方向行驶,途经105国道丰城拖船集镇农贸市场附近时,与从岔路口驶出的原告刘桂明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桂明在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4月25日,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熊玉良、原告刘桂明均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2012年11月1日,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原告刘桂明系钝器致左膝前后交叉韧带损伤(断裂),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断裂)并行左膝后交叉韧重建、内侧副韧带修复石膏托固定术,左膝关节脱位,目前左膝关节运动失稳,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重建术的后续治疗费用为20000元,受伤后误工期为12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鉴定费800元。另查明:原告刘桂明系农业家庭户口,被告熊玉良法定代理人熊志军、付晓琴系其父母亲,肇事车辆赣二轮摩托车所有人系被告熊正军。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桂明提供的事故认定书经法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熊玉良依法承担同等责任即同等的民事责任。被告熊正军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由被告熊正军承担被告熊玉良承担的民事责任中的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被告熊玉良系未成年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熊玉良的监护人熊志军、付晓琴对其造成原告刘桂明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