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莫小辉) 一司机驾驶货车撞上一辆摩托车,造成摩托车司机当场死亡和乘坐人员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货车司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受损的货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次日被抓获。案发后,货车司机与死者家属达成分期赔偿人民币15万元的协议,并赔偿了重伤人员7000元损失。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判决被告人卢先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8月12日,卢先涛驾驶低速货车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往朝东镇方向行驶。当日23时15分,行至县道43-14线19KM+500M路段时,与对向何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何月东)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何济当场死亡、何月东重伤,两车局部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先涛驾车逃逸。次日,被告人卢先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卢先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先涛与被害人何济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分期赔偿人民币15万元;赔偿被害人何月东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先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卢先涛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先涛赔偿了两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先涛的行为系过失犯罪,有别于其他恶性较深的故意犯罪,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