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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执行力奏响为民曲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实 作者:胡清文 发布时间:2013-10-23 15:46:09
5年来,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凭拳拳的爱民、为民、护民之心,以执行力奏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动人的为民曲。安仁法院力克执行难,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呈现出“执结案件多、涉执信访少、执行到位率高、社会效果好”的执行效果。该院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2010年度“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荣誉称号。 强制执行:以强制力为执行说话 2013年4月24日上午,当段某从安仁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一张6.7万元兑现款支票时,热泪盈眶,连声道谢。原来,2008年7月,被执行人刘某在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将段某之妻阳某撞到,阳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湖南省安仁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划分,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阳某之夫段某、阳某之母周某分别向安仁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刘某赔偿段某、周某共计34万余元。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执行人刘某为了规避赔偿,将自己的房子处理,并和妻子协议离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刘某为了躲避执行,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家里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减去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和垫付医药费余款,该案尚有十多万元不能赔偿到位。 段某及其父亲从2010年开始多次到县政法委、信访局上访,工作日几乎每天到法院要求执行,该院执行人员多次赶赴广东、湖北等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均无功而返。鉴于这种情况,执行人员在向县委政法委汇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寻找。执行法官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刘某与“离婚”的妻子均在东莞市一企业打工并担任高管,并在当地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共同居住。4月22日,执行人员得知被执行人刘某已回安仁县办事后,立即找到刘某并将其传唤至法院,迫于司法拘留的震慑力,刘某于当天将10.5万元汇至法院兑现款账户。 安仁县人民法院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可行的执行工作预案,采用公布被执行人信息、限制高消费、执行举报有奖、查封、扣押和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和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判罪的刑事责任等方法,加大执行工作力度。5年来,该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424件,共执结各类案件2409件,执行到位标的达3.6亿元,执行结案率为96.5%,执毕率为 99 %, 法定期限内结案率为100%。 和谐执行:以和解书把案件了结 2013年8月26日,当广西籍的申请执行人唐丽、唐少球、陈振环、陈圣米从安仁法院领着34万元兑现款时,无不感谢万分。原来,申请执行人唐丽、唐少球、陈振环、陈圣米与被执行人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以(2011)鹿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委托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34万元。由于被执行人资金困难,虽然在湖南省安仁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有部分未结算的工程款,但因为没有进行工程决算审计,不能得出具体的工程款数额,且审计期限不确定,短期内执结很难。申请人唐丽、唐少球等担心拖延决算会发生变故,几次到湖南省高院反映情况迫切要求尽快执行到位,为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湘高法执督字第119号督办函予以督办。 安仁法院为了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积极主张和谐执行,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座谈和进行执行听证会,有针对性地做双方思想工作,阐明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要求支付判决书确定的迟延付款利息,被执行人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公司在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后10日内去当地银行贷款34万元偿还债务。执行和解协议到期时,被执行人就把34万元执行款汇到了该院的执行款账户上。 安仁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充分运用“案例引导法”、“谈心交流法”、“换位思考法”等方式,协调各方力量,尽量通过执行和解方式结案,保证矛盾易激化案件平稳顺利和解。该院2013年的执行和解并履行率为 95.5 %,有效地化解了涉执赴省进京老上访案件12件和县内相关部门信访投诉积案56件。 温情执行:以关怀心让百姓温暖 2011年3月18日,湖南省安仁县法院执行人员在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济平的带领下,组织县教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乡村干部到安仁县平背乡长岗村新屋组因车祸而右髋部高位截肢申请执行人李一非家里,送去执行标的款14万元和2万元救济款,息访了一起当事人到省、市上访的执行案。 原来,原告李一非、张美禾与被告张泉淼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被告张泉淼赔偿原告李一非、张美禾等各项经济损失270652.77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李一非、张美禾于2010年10月22日向湖南省安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李一非、张美禾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其在法院执行不到被告人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便经常到相关部门上访。 2011年2月28日,安仁法院对拒不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被执行人张泉淼司法拘留15天。在拘留过程中,该院多次找被执行人张泉淼和其家人亲友做思想工作,充分发挥“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经县委政法委、乡村干部和法院执行人员耐心调解或协调,被执行人张泉淼在亲友的帮助下主动赔偿申请执行人李一非、张美禾经济损失164767.5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李一非、张美禾表示放弃,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此外,安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给予申请执行人李一非医疗救济2万元,安仁县教委和安仁县民政局解决其子女入学学杂费减免和低保待遇问题,申请执行人李一非、张美禾非常满意,这起多次上访的执行难案成功得到解决。 2010年以来,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在涉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件的执行案件中,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人以及被执行人,通过司法救助途径给予救济。该院将社会主义人文关怀的司法制度体现在人民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共帮助了320余位受害者渡过难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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