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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结果不履行 女方诉求被依法驳回
发布时间:2013-10-14 10:02:10


    本网讯(蔡军如)  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女方张淑平作出承诺却不按期履行补助的离婚纠纷案,该院依法判决驳回女方张淑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淑平与被告李建旭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于1982年8月19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林明,于1984年10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李荷根,后双方共同收养一女取名李雪平。双方于1987年1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后收养一女取名李雪妹。婚前,双方关系尚可,婚后初期双方关系一般,后来因家庭琐事会有矛盾。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一幢一层的砖瓦结构房屋;无共同债权、债务。

    庭审中,被告陈诉原告在外务工多年,虽然中途多次回家过,但是主要是自己在家把三小孩抚养长大成人,原告也申辩自己虽然在外务工多年,但是每次回家都会把存款交给被告,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在庭审中曾经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原、被告离婚;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25000元,定于2013年10月9日前付清。但被告提出原告按期付清上述款项后签名。后因原告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被告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名。

    法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七年多且关系尚可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会有矛盾,对夫妻感情产生负面影响,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加强交流、互相尊重,彼此认识到家庭的重要性,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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