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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却不支付货款 投资人被判偿付
发布时间:2013-10-22 09:25:02


    本网讯(龙光明)  在注销公司前要偿付所欠货款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否则投资人就要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10月21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曾开明偿付原告万载县宏泰烟花材料厂货款27万元。

    万载县锦兴花炮厂是个人独资企业,从2009年起开始购入原告万载县宏泰烟花材料厂的材料,到2012年10月,经结算尚欠15万元,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支付时间,双方又继续进行业务往来。到2013年5月,又新欠12万元。原告多次去催收均未果,双方遂终止了业务往来。2013年8月,万载县锦兴花炮厂的投资人曾开明到到工商部门注销了该花炮厂。2013年9月,原告以万载县锦兴花炮厂、曾开明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偿付货款27万元。

    万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万载县锦兴花炮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在注销公司前要偿付所欠货款。现其未付清,故应由其投资人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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