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秀草 黄莉莹) 人人都喜欢把“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这两句诗来比喻教师无私的奉献精神,而广西百色韦金鑫作为一名教师却有着“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思想,其在负责食堂管理和后勤工作期间,将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占为己有。日前,广西百色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贪污案,判处被告韦金鑫有期徒刑五年。
韦金鑫某镇中心小学教师,负责该校2011年春季、秋季两个学期的食堂管理、后勤等工作。其在该镇农村信用社开设了账户为656811010100969***的个人活期存折用于食堂收入及资金余额存放。食堂的帐目记账方式为,由韦金鑫不定期将凭证提交给校领导审核签字后,制作流水帐反映收支、结余情况,正是这样的记账方式让其有机可乘。2011年9月21日,该校出纳黄某将国家补助寄宿生的生活补助费人民币79 810元转给韦金鑫,并由其写收条,黄某保管收条,但未按照正规财务制度制作收入凭证。2011年12月30日,该校根据上级要求,将食堂经费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由韦金鑫、校长左某、副校长黄某彰、陈某、韦某、黄某米等人对食堂账目进行核对。核帐过程中,韦金鑫故意隐瞒从出纳黄某处领取国家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人民币79 810元的事实,未将其计入食堂收入,核算出截止2011年12月30日的食堂余额为人民币76 858.3元。2012年元月16日,韦金鑫从账号为656811010100969***的银行卡支取现金122 086.82元,除部分用于食堂开支外,剩余69 271.82元存入其个人账号为6868011010009***的银行卡内。2012年2月28日,韦金鑫账号为656811010100969***的银行卡卡内资金全部转出,并将该账户销户,把取出的钱存入其个人账户。案发后,韦金鑫将全部赃款退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金鑫利用其负责管理学校食堂资金的职务之便,在管理食堂资金期间,趁帐目、资金管理混乱之机,在移交账目、余款时,故意隐瞒应作为收入的人民币79 810元的款项,未将该款项作为收入入账,而实际侵吞、占有该笔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韦金鑫在案发后,能将所得赃款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韦金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