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莫崇耀 黄美干)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区综合执法巡防大队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总务韦德生,在给执法有功人员发放奖励时采取代签冒领的手段,将用于发奖金的公款予以侵吞,触犯了刑律。9月17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贪污案,依法认定被告人韦德生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广西南丹县委、县政府于2003年组建南丹县大厂矿区综合执法巡防大队,人员由有关部门抽调组成,为南丹县矿业秩序综合治理整顿指挥部下属常设机构。南丹县政府文件规定,查获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所获的罚没款除按比例支付举报人的奖励外,按比例奖励执法有功人员。被告人韦德生于2010年10月至2012年10月间经大厂镇政府委派到南丹县大厂矿区综合执法巡防大队任总务,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南丹县大厂矿区综合执法巡防大队于2010年11月12日、12月9日分别查获无证开采、无证运输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罚没款分别为45.2万元和45.78万元。南丹县矿业秩序综合治理整顿指挥部办公室于2011年1月26日按照南丹县丹政发[2006]47号文件规定,造册发放给南丹县大厂矿区综合执法巡防大队执法有功人员奖励,被告人韦德生到南丹县矿业秩序综合治理整顿指挥部领取发放奖励人员花名册及奖励金额向获奖人员发放奖金时,采取代签的手段将发放给获奖人员代贻广等15人的奖金共计71000元予以截留。后被告人韦德生用于垫支举报人费30600元外,余款自己占有。韦德生于2013年4月18日退款28600元到河池市监察局,在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工作人员向韦德生了解询问时,韦德生对其冒领有功人员奖励的情况作了如实供述,并于2013年5月9日退款37800元到南丹县检察院,于2013年9月4日退款4600元到本院财务。2013年4月南丹县矿业秩序综合治理整顿指挥部将举报人奖励费下拨到南丹县大厂矿区综合执法巡防大队,执法巡防大队将韦德生垫付的举报人奖励费30600元,退还给韦德生。
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德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代签冒领的手段将其代为发放的公款40400元予以侵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构成贪污罪。考虑到韦德生在检察机关向其了解询问时,已对其冒领有功人员奖励的情况作了如实供述,属自首,其犯罪较轻,且已退出全部赔款,决定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节后,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