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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截留社会抚养费 村主任中饱私囊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9-17 11:05:55


    本网讯(毛伟 陈启迪)  2013年9月9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村主任贪污社会抚养费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黄应奇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6月,铅山县虹桥乡飞蛾村村民吴某找到该村村主任被告人黄大奇,要求其帮助自己违反计划生育出生的两个孩子上户口,并将1.2万人民币的社会抚养费元交给被告人。被告人黄大奇收到该款后并未上交,而是予以侵吞。案发后被告人黄大奇主动到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还1.2万人民币社会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大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社会抚养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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