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歌吧内与人争执狂砸泄愤 男子被判“三进宫”
发布时间:2013-10-14 10:44:04


    本网讯(吕志豪 吴未未)  一男子在歌吧娱乐时,与同在歌吧唱歌的他人发生纠纷,继而发生厮打。见对方躲开,该男子为发泄气愤,竟将怒火全部撒在歌吧,将歌吧里的点歌系统主机、大理石茶几、吧台等砸毁。2013年10月14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邓泽辉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勇损失14680元。

    被告人邓泽辉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2日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吴江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10日刑满释放。

    2013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邓泽辉在固始县城区陈元光广场“万紫千红”歌吧娱乐时,与在歌吧唱歌的他人发生纠纷,进而发生厮打。对方从歌吧逃离后,邓泽辉为发泄气愤,用该歌吧内的凳子将歌吧的点歌系统主机、大理石茶几、吧台等砸毁。经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财物损失价值14680元。

诉讼中,歌吧经营人徐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泽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赔偿。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