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易晓霞) 2013年9月2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周大福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2年12月下旬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周大福伙同梁斌(在逃)向王永购买了位于浦北县大成镇甘子根村委会黎屋村雾斜窝岭的一幅林木,两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工人去砍伐林木。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周大福雇请司机为其运输木材时,被浦北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依法查获。经浦北县林业局鉴定,被滥伐林木蓄积为41立方米(其中椎木39立方米、松木2立方米)。被告人周大福于2013年4月2日在合浦县常乐镇被浦北县森林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大福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大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大福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危险,可对被告人周大福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