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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殴打交警致轻伤行为的定性
作者:李琳萍   发布时间:2013-10-15 11:04:56


    【案例】:

    刘某某一天中午从外地赶回家中,开车经过某镇公路时,因车速过快,将过路的张某撞倒在地。其担心承担责任,便想开车逃跑,被接到报警后赶来的交警拦住,刘某某无法开车逃离,便持汽车方向锁对阻拦的交警李某进行殴打,李某被打伤头部、手臂等部位,随后刘某某被其他人制止。事后,张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伤经鉴定为轻伤。刘某某被依法逮捕,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刘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刘某某开车撞人致死欲逃逸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其后殴打执行职务的交警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刘某某开车撞人致死后,殴打阻拦其逃逸的交警的行为,是前后相连的一个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即可。

    【评析】:

    对于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第二条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细化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刘某某开车违反交通法规,撞人致死后欲逃逸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于刘某某的行为是否还构成妨害公务罪,还应当从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分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为: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可选择的次要客体是执行公务人员的人身权利;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警察依法规定对交通事故享有处置的权利,那么处置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属于正在执行职务。刘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处理时,仍不配合警察处理,抢救伤员,反而欲逃离现场,并对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进行殴打,造成轻伤后果。刘某某对交通警察的身份应当是明知的,其亦实施了暴力阻碍的行为,因此刘某某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至于是否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还应当结合案情综合分析。

    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已经死亡,而且刘某某实施违反了交通法规的行为,至此,刘某某交通肇事的行为已经完成,其后欲逃逸的行为仅属于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影响其量刑的情节。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在交通警察到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时,刘某某欲逃跑,逃跑不成则对交警进行殴打,最后造成交警受伤的后果,该行为经过对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的分析,应当构成妨害公务罪。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刘某某开车撞人致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后阻拦交通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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