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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被告人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3-09-06 11:36:44


    本网讯(梁志鹏)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周发、张振池、梁东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到十五年不等;高渭昌、张少杰、严海龙、林东坚、李海文、林小房、卢俊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到五年不等,何鸿健、高飞鸿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民事赔偿部分因为受害人家属另行起诉,近期也已经开庭审理,即将作出判决。

    2010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严海龙驾驶摩托车搭乘高某某到岑溪市商贸城金樽酒吧楼下时,与被害人陈邓清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陈邓清打电话叫被害人甘志勇、何振钊等人赶来帮忙,严海龙则跑上金樽酒吧找到被告人张振池,对张讲摩托车被撞坏,对方不愿意赔钱还找人来打架。张振池即与一起喝酒的梁东良、周发、何鸿健、高飞鸿等人下楼。随后,梁东良首先用手打了一掌陈邓清面部,周发、张振池、严海龙、李海文、林小房、何鸿健和高飞鸿等人即围住陈邓清拳打脚踢,此时被害人甘志勇、何振钊等人赶到现场,陈邓清被砍伤手臂后被迫跑离现场,何振钊被砍中头部,甘志勇则往义洲大桥方向跑去。周发从何鸿健手中拿过一把匕首后,与林小房、何鸿健、李海文、卢俊李等人紧紧追赶。当甘志勇跑到义洲大桥中段时,卢俊李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掷向甘志勇,后匕首掉在地上,卢俊李拾起匕首后不再追赶。另外张少杰接到电话叫其过来帮忙后也从别处驾驶摩托车搭乘高渭昌、林东坚往义洲大桥方向追赶被害人;严海龙驾驶摩托车搭乘张振池、高飞鸿、罗四继续追赶。甘志勇跑过义洲大桥后右转逃往南门桥方向十几米远时,即被周发、林小房等人追上,在甘志勇被拖打跌在地上后,周发等人继续殴打甘志勇。其中,周发持刀对甘志勇的背部连捅数刀,林东坚拿防盗锁敲打甘志勇,高渭昌、张少杰、李海文、林小房、何鸿健、高飞鸿等人则对甘志勇拳打脚踢,致甘志勇受伤,后各被告人逃离现场。甘志勇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陈邓清的损伤构成轻伤,何振钊的损伤不构成轻伤。后何鸿健、高飞鸿、李海文、林东坚、严海龙等五被告人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上述共同作案的12名被告人中,周发、何鸿健、高飞鸿、林小房、李海文、高渭昌、林东坚、卢俊李案发时均未满18岁,95年末出生的周发至今尚未成年。周发等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由法院处理的日子即将结束,但由此导致的那么多个家庭的灾难却刚刚开始。那么小的事情摩擦,竟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这是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反省和深思的。

    (本文中周发为未成年人,故周发为化名)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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