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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人犯意方面区分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罪
作者:刘宇恒   发布时间:2013-08-06 14:16:50


    【案情】

    被告人肖某翻建新房时与隔壁邻居陶某家发生矛盾。2012年9月22日下午,陶某前去阻扰肖某家动土施工,引起肖某及其表弟陆某与陶某双方持械斗殴。在厮打过程中,肖某用西瓜刀砍中陶某的颈部,陶某受伤后逃跑,陆某持钢管、肖某持刀在后追赶,陆某追上后用钢管朝陶某头部猛敲数下,陶某当场不省人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经法医鉴定,陶某系被他人持钝器猛击头部致死。另查陶某颈部有道九公分的创口,系利刃所致,经鉴定构成轻伤。

    【分歧】

    对本案被告人陆某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并无争议,但对被告人肖某定罪上出现较大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他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仅为轻伤,且并具备杀人的犯罪目的;第二种意见认为其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是因为被告人肖某主观上有明显的杀人故意,他持刀砍伤被害人陶某颈部的行为,与被害人陶某最后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犯意即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决定和影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区别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两罪的关键,首先就是要看犯罪的主观方面,即考察行为故意的具体内容,从而正确区分两罪本质特征上的差别。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即使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也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内容。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当死亡结果发生时,这种结果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当希望死亡结果发生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使这种结果未发生时,并不影响行为的故意杀人的本质特征。

    第二、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后果可能是相同的,行为可能是相似的,因而要区分这两种罪要从主观方面去寻找它们的不同的犯罪根据。本案中,被告人肖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而非伤害的故意,他持刀砍伤陶某颈部,在被害人陶某负伤逃走后,又持刀伙同陆某紧随追赶,这证明了被告人肖某主观上存在希望发生致人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其行为表现出被告人肖某主观上有明显的杀人故意,而非伤害故意。另一方面,被害人陶某被肖某砍伤颈部后负伤逃走,但肖某并没有停止侵害行为,而是继续持刀与陆某尾随追赶,他实施的侵害行为属于无限度的打击,这足以证明肖某所实施侵害行为的确是以非法剥夺对方的生命为目的的,他有希望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被告人肖某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犯意,而非伤害的故意,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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