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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非婚同居十四载 法官调解双方友好分手
发布时间:2013-10-12 13:52:49


    本网讯(蔡军如)  一对男女共同生活十四年且生育子女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女方王红萍因男方辛北民患肝炎病及参与赌博而无法共同生活,无奈女方王红萍为解除同居关系诉至法院。日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样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析产纠纷案,男女双方友好分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下半年在浙江温州打工相识并自由恋爱,一年后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原告于2008年下半年外出打工而分居至今。原、被告同居期间,于2000年农历十一月初四生育一子取名辛恬,于2003年农历二月二十二日生育一子取名辛栢,两子现均在读书并随被告一起生活。双方同居期间前期关系尚可,从2005年开始因被告患肝炎病及参与赌博而关系不好。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财产为一幢砖瓦结构房屋(共两层,每层两室一厅);无债权;原、被告各欠各自亲戚部分债务。

    庭审中,原、被告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原、被告只是对小孩抚养费支付时间有争议,为此,承办法官向原、被告释明婚姻法关于非婚同居有关子女抚养及同居财产、债权债务的规定,原、被告在听完承办法官的法律释明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原告王红萍与被告辛北民解除同居关系。双方所生男孩辛恬、辛栢由被告辛北民负责抚养,原告王红萍负担抚养费,分四年付清,定于2013年9月1日前支付2500元,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7500元,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8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5345元。待男孩长大后能独立生活时,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原告王红萍自愿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一幢砖瓦结构房屋(共两层,每层两室一厅)】的一半赠与男孩辛恬、辛栢。原告王红萍与被告辛北民各自偿还同居期间所负各自亲戚的债务。双方衣物、生活用品各归己有。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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