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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调解又反悔 鸡苗款引发纷争
发布时间:2013-10-12 10:59:38


    本网讯(杨志鹏)  饲养鸡苗时,由于出现鸡苗死亡,双方产生纠纷。经私下调解,达成协议。但不料,提供鸡苗者事后又后悔,将养鸡苗者诉至法院。10月11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沈德山的诉讼请求。

    2月21日,毛民中从沈德山处购买了鸡苗9160只,并写下欠条一张。后来,沈德山将毛民中诉至法院,诉称因毛民中饲养时管理不善,导致鸡苗死伤较多。其拉走被告成品鸡1300斤,价格为每斤2元,共计2600元。从鸡苗款中去掉卖鸡款,毛民中下欠其11140元。经多次催要,毛民中拒不清偿余下鸡苗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毛民中辩称,被告采购9160只鸡苗属实,当时约定七天以内鸡苗出现问题都是提供鸡苗一方的责任,但饲养的第三天鸡苗就出现问题。到五天时其让原告来鸡场,将鸡苗拉走,原告不同意,坚持要被告继续饲养。

    案件人冯建领等二人证明,经两人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毛奎贞代养原告鸡苗,不论赔赚原告每只鸡子给被告劳务费5毛钱。饲养至二十八天时,原告拉走成品鸡。拉走成品鸡后,原、被告及中间人冯建领和赵振营一起吃饭,经做工作,由原告给付被告2000元,原、被告之间的债务两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原告主张被告欠其鸡苗款13740元,并提供书写欠条一张,被告称原、被告之间债务已经两清,被告方证人冯建领等也出庭作证证明被告的主张,原告并未提供其他证据反驳被告主张。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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