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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窃贼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盗窃16回双双领刑
发布时间:2013-10-12 11:55:20


    本网讯(陈凤英 张志平)  皆因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二人一拍即合,重操旧业,疯狂行窃。10月11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抢劫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37岁的湖南人胡贵有,曾经两次因犯盗窃被判刑。2011年6月9日,胡贵有刑满释放后,独自来到东乡县打工。在东乡,结识了同在东乡县打工的河南人龚丰兵,龚丰兵也曾因盗窃罪被判刑,2011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贵有、龚丰兵共同或单独来到江西省东乡县孝岗镇红岭村、桔园小区、糖科所小区、恒安东路、毛莲山北区、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金港湾杨正坊等地,盗得徐某、吴某、周某等17名被害人家中的现金及手机、电脑、手表等物。其中,上诉人胡贵有参与入户盗窃16次,窃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837.07元;原审被告人龚丰兵参与入户盗窃17次,窃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363.18元。2012年11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贵有、龚丰兵来到江西省东乡县孝岗镇红岭村新村小组29号被徐华建家,被告人胡贵有入户盗窃过程中被徐华健的侄子何雄发现,为抗拒抓捕,与何雄扭打在一起,后徐华健夫妻被惊醒后赶到将胡贵有当场抓获,被告人龚丰兵在徐华建家外面听到打斗声后逃离现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贵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伙同他人或单独盗窃16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837.0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在入室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为逃避惩罚,抗拒抓捕采取暴力手段,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龚丰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伙同他人或单独盗窃17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363.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贵有、龚丰兵被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贵有在入室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为逃避惩罚,抗拒抓捕采取暴力手段,未盗得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属入室抢劫未遂,可减轻处罚。一审以被告人胡贵有犯盗窃罪、抢劫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龚丰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宣判后,胡贵有不服,提出上诉,称其未使用暴力,未致伤被害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胡贵有在入户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又系累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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