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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死者无近亲属案成功调解 肇事者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10-10 10:06:13
本网讯(魏鹏 张田美) 10月9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院首例死者无近亲属案件。月湖区法院对该起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予以调解,刑事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吴明亮驾驶拖拉机,沿老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四青供电所路段时,遇被害人王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前方相向行驶,因吴明亮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导致拖拉机与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王华受伤后经鹰潭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18时30分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明亮立即报警并送伤者到鹰潭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主动到鹰潭市交警直属大队三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明亮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到死者生前所住进行走访调查,发现死者王华未娶妻生子,2009年出狱后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其堂哥家吃住,其堂哥还出钱帮忙盖了房子,其堂哥对其尽了一定的扶助义务。承办法官了解这些情况后,遂找到双方做调解工作,最后被告人吴明亮愿意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5000元整,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事后,被告人吴明亮也从保险公司领回了11万元交强险和1万元医疗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明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吴明亮系过失犯罪,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送伤者到医院抢救,随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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