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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殴小偷致死 失主成为主犯
发布时间:2013-10-11 09:42:26


    本网讯(廖敏)  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被告人原本是一起盗窃案件的受害者,却因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沦为阶下囚。

    被告人岑虎到广西隆林县某商店购物时,察觉钱包被盗,顺手一抓当场抓住被害人王泽的手,便怀疑是其盗窃了自己的钱包,遂叫王泽归还钱包。王泽称不得偷钱包并说可能是其他同伙盗取的。被告人岑虎即打电话叫被告人岑建和陆强前来帮忙,随后被告人岑建、陆强前来帮忙。被告人岑建等人到现场后将王泽带至城南菜市信用社对面公路边,质问王泽是否盗窃岑虎的钱包,王泽不承认盗窃岑虎的钱包。之后被告人岑虎等人便将王泽带至新州镇坡爪村路口进行质问。在质问中,被告人岑虎、岑建、陆强对王泽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岑虎、岑建、陆强对王泽的前胸、后背等身体躯干部位进行殴打,被告人岑虎还持板凳砸王泽的头部一次,被告人岑建和陆强各踢了王泽背部一脚。王泽在被殴打之后,承认其盗窃岑虎的钱包,但钱包早已转移其他同伙,答应还给岑虎2000元钱,被告人岑虎、岑建、陆强才将王泽放走。王泽离开后当天晚上回到家中,后一直在家接受村医治疗。至次日上午9时许死于家中。经法医鉴定,王泽因颅内血肿压迫、脑水肿至脑疝死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岑虎、岑建、陆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岑虎在共同犯罪中,持板凳打击被害人头部,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因素,应承担被害人死亡的主要责任,是主犯;被告人岑建、陆强、亦参与了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两被告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岑建、陆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视本案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并基于以上两个法定条件,决定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案发后和庭审过程中,三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本案是被害人王泽有偷窃之嫌而引发的,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被伤害后又未及时到正规医院就医,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故对三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岑建、陆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对两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岑虎的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岑虎的殴打与被害人的死亡不存在直接联系,只有间接联系的辩护意见,有证人及其他被告人证实被告人岑虎持板凳打击被害人的头部,法医鉴定亦证实被害人的死亡系因外力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岑虎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直接联系。根据以上情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岑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岑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三、被告人陆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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