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曾辉明)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限被告何萍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陈建国商铺并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租金按原合同约定年租金50000元折算,从2013年6月19日起开始计算至交付之日止)。
2010年6月19日,原告陈建国与被告何萍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原告将商铺(面积48.88平方米)出租给被告,租赁期自2010年6月19日至2013年6月18日止三年,年租金50000元,共计150000元一次性已付清。合同约定:承租期满,合同自行终止,原告可无条件收回房屋。如果被告续租,须征得原告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合同到期前后,原、被告就续租问题进行了协商,但因租金问题双方达不成协议。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店面、补交逾期占用店面租金。庭审中,双方就续租问题仍达不成协议。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店面、补交占用店面逾期租金;被告则要求原告归还转让费、补偿装修费。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该店面租赁期已满,双方就续租达不成协议,原告要求收回店面、补交逾期占用店面租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归还转让费,因无证据证实原告收了被告转让费,合同条款上也未涉及,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补偿装修费,因合同上明确约定,乙方(被告)不得拆除店内外固定装潢装饰,无偿归甲方(原告)所有。对被告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