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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妻子隐匿存款 丈夫申请再次分割获准
发布时间:2013-10-10 17:19:27
本网讯(谷原忠 张淑梅) 夫妻离婚,缘分已尽,本无瓜葛,但却因离婚期间隐匿财产而再次对簿公堂。2013年10月9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王芳给付原告邓明国夫妻共同存款22万元的一半,即11万元。 原告邓明国离婚变成单身后,又于1995年初经他人介绍相识了被告王芳,后经一段时间的了解,并在原告邓明国强烈的追求下和甜言蜜语表白下,二人于当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虽然尚可,但是随着生活的日积月累,原告的蛮横、吸烟、酗酒等缺点逐渐暴露出来,并且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直至动手厮打,从而致夫妻感情逐渐走向边缘化。再加上双方都有个性,便因为琐事彼此之间变得冷淡。妻子王芳感觉生活没希望,便于2012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出离婚之诉,并在法院调解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协约约定夫妻共有的虎林市人民银行家属楼归王芳所有,由其返给邓明国折价款18万元。后因被告王芳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付原告邓明国房屋折价款18万元,故原告邓明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法院通过银行查询,结果在当地建设银行查询到被告王芳名下有一笔2007年的定期存款,本金为20万元。截止到2013年5月8日,该存款税后利息为20899.79元,本息合计220899.79元。由于该笔存款存入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双方离婚时未予分割,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笔存款。 在诉讼中,被告辩称,这20万元是案外人张春洋的,且存款手续也是其办理的。另外,在双方婚姻期间,家庭收入除了支持也难以有20万元的存款,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未依法分割的,有权申请法院再次分割。原告邓明国主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芳名下有夫妻共同存款20万元及利息,在双方离婚时未予分割,并有法院在执行阶段查询到被告王芳于2007年存入当地建设银行20万元的存款清单为证。被告王芳对此存款清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称该笔存款系朋友张春洋的,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家庭收入扣除支出的,不可能有此项存款。原告邓明国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自己与证人张春洋电话录音,证实证人在被告名下已没有任何存款。而被告提交家庭收支明细仅是其个人对家庭部分年份收支的记载,并不全面、客观。另外,其提交的证人张春洋的证言无法证实该笔存款不是被告所有,且被告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综上所述,故对被告王芳的辩解不予支持。对原告邓明国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只要求分割22万的一半,其请求符合法律,予以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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